- 索 引 号:002943395/2019-85378
- 文件编号:海政发〔2019〕4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0-2019-0001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9-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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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海曙区打赢治土攻坚战行动方案(2019-2020年)》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海曙区打赢治土攻坚战行动方案(2019-2020年)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打赢治土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4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坚决打赢治土攻坚战,加快改善我区环境质量,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解决固废、土壤领域突发的环境问题,为建设美丽海曙提供保障。到2020年,基本实现区内一般固废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相匹配,危废规范化管理达标率达90%,危废利用处置无害化率达100%;土壤污染状况明显好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固废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固废设施规划建设,提高固废利用处置能力。到2020年,根据“危废不出市、固废不出县”要求,基本满足全区实际需求的各类固废利用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执法局)
2.加快工业园区固废管理体系建设。强化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推进镇(乡)、街道、园区配套一般工业固废暂存设施,园区管理机构开展收集、转运等专业化服务,并执行分类收集、转运等相关制度,确保源头管理精细化、利用处置规范化。(责任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综合执法局)
3.加快推进固废协同处置。建立一般工业固废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废纳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处理。强化农业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到2020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率达到85%。(责任单位: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
4.强化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监管。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宁波明州环境能源有限公司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区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
5.加快推进固废信息化管理能力。完善危废重点企业的固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固废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到2020年,年产1吨以上危废企业、年产100吨以上一般工业固废企业、年产100吨以上污泥企业纳入监管系统。加强危废运输环节监管,完善信息化管理,相关部门共享监管信息。(责任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海曙公安分局)
(二)开展涉废行业整治
1.推进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拓宽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渠道,积极培育低值废物的分类、回收、利用体系,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到2020年,工业固废处置利用率提高到98%,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行政村覆盖面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2.开展固废专项整治。推进污泥减量化工作,至2020年底,鄞西污水处理厂和年产污泥1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出厂污泥含水率不高于60%。开展危废和污泥利用处置行业整治提升行动,坚决淘汰工艺落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设施和企业。(责任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
3.加强固废源头监管。推进表面处理等固废产生量大的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和产业升级,实施减量化。强化固废申报登记制度,督促企业对工业固废的种类、数量和处置去向进行自查或第三方核查。(责任单位:区经信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
4.加强固废收集转运环节监管。强化危废运输过程风险防控,严控跨省转出利用处置。完善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收集转运体系,提升医疗废物中转卫生院(医疗机构)收集、贮存能力。营运类危废运输车辆应取得危废或危货运输资质,生活垃圾和污泥运输车辆应做到全密闭运输。(责任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
5.加强固废利用处置环节监管。推进静脉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固废加工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清洁化发展。加强固废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责任,督促公开经营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加强闭环管理,重点监管固废产生单位将废物或处置费用直接交付无实际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
6.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固废环境管理和执法力量,加强危废规范化管理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责任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
(三)全面开展土壤调查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9年,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情况,基本掌握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完成印染、表面处理等8个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其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等级情况。(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2.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配合市里建成覆盖全区耕地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到2020年点位覆盖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责任单位: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3.推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依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自然资源规划、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到2020年完成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档案的建立。(责任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四)加强农用地管控
1.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划定要求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价结果,划分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等3类范围,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耕地类别划定。(责任单位: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配合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2.落实农用地土壤分类管控措施。根据宁波市耕地保护、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管控方案,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安全利用、治理修复和用途管控任务。(责任单位: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
3.加强受污染农用地的管控。对农用地土壤环境存在污染的工业企业,依法督促其限期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农用地灌溉水或农药化肥残留超标的,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检测,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责任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五)加强污染地块管理
1.健全土壤质量调查评估机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由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由环保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评估,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并明确相应的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形成污染地块名录。(责任单位: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
2.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加强土地收储和供应、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对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条件的,组织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责任单位: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配合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
3.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严重污染土壤企业。建设项目进行环评时,应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责任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
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保护。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开发活动,确需开发利用的,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强度。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程序,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后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责任单位: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对转产、搬迁、关闭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化品仓储企业,需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事先要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经信、安监、环保、公安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海曙公安分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2.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推进电镀等“涉重”行业集聚发展、深度整治,严控新增重金属污染排放,到2020年,全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以上。(责任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药肥双控”,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以上,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化肥农药施用量逐年下降,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废弃农药回收体系。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和监测,到2020年,灌溉水水质监测和灌溉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区域面积达到省、市级要求,保障农田灌溉水水质。(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供销社)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强化垃圾分类,推进有害垃圾规范收集和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面完成乡镇、村庄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
(七)开展土壤治理修复
1.制订治理修复规划。组织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形成治理修复项目库。(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
2.推进治理修复项目。推进重点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到2020年,完成姚丰片区东侧等污染地块的修复治理。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复任务。(责任单位: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
(八)落实监管责任
1.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环境监管和环境治理责任考核制度。认真履行“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的职责,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承担起土壤污染监管责任。(责任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2.全面构建联防联控监管机制。构建土壤联防联控体系,将环保执法网格化管理与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责任落实到位,加强环境巡查,严防固废违法转移、倾倒、处置。(责任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海曙公安分局、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
3.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强化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开展不定期、双随机专项执法行动,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处置危废等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高压态势。(责任单位: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海曙公安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制定并印发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指导、协调等有关工作。
(二)强化目标考核。区土壤办对治土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对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采取通报预警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三)强化资金保障。增加资金投入,加大环保工程投资力度,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费用予以保障。加大绿色金融支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环保工程建设与运营。落实税收等政策,促进企业加大治理资金投入。
(四)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固废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督促其将固废信息向公众公开。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加大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