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9-00661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19〕2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1-2019-0004
- 主题分类: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5-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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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等9个镇(乡)、街道。宁波市三江片区按照《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执行。
第三条 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依法实行听证、公告和登记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支持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不得无理阻挠。对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土地被征收后,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合同随之终止。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征收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职权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必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地补偿款实施预存制度。土地征收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照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第七条 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6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40%。
第八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海曙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考表》(地上附着物包括多年生作物和地面构筑物)。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海曙区水产养殖及畜禽养殖补偿标准参考表》。
附件内无补偿项目内容及价格标准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确定。
征地告知书送达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对列入各级政府项目投资建造的地面建构筑物或者种植的地面作物,补偿时需扣除原各级政府项目投入的资金部分。
地面建筑物的补偿按照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置补助对象及办法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各自实际,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主要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安置或补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现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农业安置
征收零星土地的,且机动土地较多或具有土地调剂条件的村,可通过调剂承包地给予安置。因调剂土地而产生的通行、排灌、土质等变化影响安置对象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偿,不另行发放安置补助费。
(二)货币安置
难以采取上述安置方式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发放安置补助费:
1.征到谁补到谁。对征收一定数量土地或者征收土地超过该农户家庭承包面积60%的。土地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失去承包土地的安置补助对象。
2.按比例发放。对征收土地面积较多,但未征到全村60%的或已征到60%但无能力全额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村,可按已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比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发放安置费。
3.一次性全额发放。被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超过60%,且具备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能力的村,可对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安置补助费。
因土地征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其他安置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范围和对象,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参保指标和对象。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参保指标。在确定参保人员名单时,应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结合村集体实际情况,将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参保对象按照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年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定。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划调整后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6〕6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用地(不含林地)被全部征收或撤销村建制后,新增人员一律不再享受土地征收安置补助政策。具体时间确定如下:
(一)最后一批农用地(不含林地)被全部征收批准之日。
(二)全村实行农转非的批准之日。
第四章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提高被征地村的农民生活水平,也可以连同其余集体资产组建社区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应当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后全额下拨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土地征收登记簿和土地征收补偿费收支明细簿。
第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结合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上级政府及有关业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使用情况的审计。区审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所涉及的被征地村作不定期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发现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涉及侵占、挪用、截留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与征地相关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加强对各村土地征收安置补助办法制定工作的指导。各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合理合法制定村级土地征收安置补助办法,并与原补偿安置办法妥善衔接。村级土地征收安置补助办法应当报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经股东(社员)大会或股东(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海曙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