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4056/2019-58412
  • 文件编号:甬公海〔2019〕2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 发布单位:海曙公安分局
  • 成文日期:2019-03-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关于印发《全区公安机关兼职教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2 16:08 来源:海曙公安分局 浏览次数:

本局各单位:

现将《全区公安机关兼职教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

2019年3月28日


全区公安机关兼职教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师资力量建设,提升教育培训质效,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浙江省公安机关省级教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官”是指从全区公安机关民警、辅警中选聘担任公安教育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兼职教官管理坚持立足实战、服务实战,公开选拔、公正评审,择优聘用、师资共享,严格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分局政治处是兼职教官队伍的主管部门,履行规划、指导、协调等职能,负责兼职教官的评聘、管理、考核等工作。分局各警种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条线兼职教官推荐、初审等工作。

第五条  兼职教官管理情况纳入分局对教官所在单位的队伍正规化建设考核。


第二章 聘任条件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兼职教官的聘任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模范遵守法纪;

(二)业务能力强,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警种条线的业务骨干或对所从事专业有较深的见解和造诣;

(三)热爱公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能担任教学训练任务,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

(四)服从教学训练任务工作安排。

第七条  兼职教官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全区公安机关民警、辅警训练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认真编写教案、讲义,加强技战法、工作法的搜集、提炼和运用,把最新工作成果和最鲜活的案例引入教学课堂,指导实战工作;

(三)根据教学训练任务安排,传授公安业务知识、工作方法和实战技能,适时开展送教上门等活动;

(四)参与制作“微课程”等精品教案,参与教官培训、教学比武、集体备课等活动,强化专业知识技能学习积累,积极掌握行业动态;

(五)及时搜集整理业务实践对教育训练工作提出的新需求,以及基层民警反映出的具有普遍性和苗头性的业务素质等问题,及时向分局政治处反馈。


第三章   兼职教官评审及聘任


第八条  兼职教官评审按照个人申报、组织推荐、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组织聘任等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符合兼职教官聘任条件的个人可通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准备的教学大纲、教案、课件等资料。

(二)组织推荐:分局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兼职教官基本条件,根据个人申报情况推荐或直接推荐兼职教官人选。被推荐人填写《海曙公安分局兼职教官申报审批表》,报分局政治处。

(三)部门初审:根据被推荐人所申报专业方向,政治处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关警种部门,对被推荐人的工作能力和课题方向提出初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政治处邀请召集相关警种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士组成评审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组织被推荐人分专业说课、试讲,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提交分局党委会审议。已入选公安部、省厅、市局教官库名单的人选,可由政治处提名,简化入选评审程序。

(五)组织聘任:分局党委会对评审意见进行审议,确定兼职教官聘任人选,颁发《海曙公安分局兼职教官聘任证书》。

第九条  兼职教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一般为两年。聘任期满并在任期内考核称职以上,分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续聘,未续聘的自行解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分局党委会审议后予以解聘:

(一)违纪违法行为或停止职务期间的;

(二)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

(三)考核不称职的;

(四)不服从教学安排的;

(五)经常在课堂上发表不当言论,在一定范围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教官的。


第四章  教官使用及待遇


第十一条  分局各单位可根据教学训练工作实际需要,于开训前5个工作日向政治处提出兼职教官授课邀请,由政治处协调教官所在单位临时抽调授课。无特殊情况,兼职教官及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保障。

第十二条  授课邀请单位对兼职教官进行教学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政治处。

第十三条  兼职教官考核由政治处负责,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为10%。

(一)日常考核:通过听课评鉴、学员测评等方式,对兼职教官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二)年度考核:每年度对兼职教官工作表现、能力、业绩等进行考核。

(三)任期考核:聘任期满,对兼职教官工作表现、能力、业绩等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分局警务督察大队会同政治处做好授课期间授课教官的纪律作风监督。

第十五条  兼职教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教官做好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兼职教官在聘任期内开展教学研究工作,讲课费、学习资料费、课程研发费等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对在教学训练和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官适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教学训练业绩突出被上级公安机关评为优秀教官或研发课程被评为精品课程的教官,在评优评先、人才培养、提拔使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分局将不定期地组织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官代表通过外出考察、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实践锻炼等方式,完善教官专业知识、能力结构,提升授课水平,加强教学团队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分局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曙公安分局兼职教官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