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9-00652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19〕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1-2019-0001
- 主题分类: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2-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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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发展绿色都市农业等重点工作,坚持保供给与保生态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思路,以沼气、生物天然气、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全面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持续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到2020年,力争全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全面履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基本建成,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8%以上;辖区内种养殖业布局合理,畜禽养殖适度发展,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基本建立。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属地管理责任体系。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分管负责人等为成员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并统筹畜牧业绿色发展和养殖废弃物治理工作,落实“菜篮子”区长负责制,保障畜产品有效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制定方案、情况汇总、信息报送、督促考核等。
(二)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制度。以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和沼气利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要根据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对各镇(乡)街道2018—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各镇(乡)街道要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
(三)构建种养循环体系。要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和《宁波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合理调整禁、限养区划定范围,制定《海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2019年6月底前经区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要全面落实农牧对接“一县一方案、一场一对策”,统筹推进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县域大循环的农牧对接体系建设,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培育6个农牧对接的绿色循环体。全面建立畜牧业与种植业、林业点对点、量对量的对接消纳模式,建设沼液池(罐)、配套管网、堆肥棚等设施设备。所需土地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有关镇(乡)街道]
(四)培育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推进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全产业链建设。完善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鼓励采取收购、参股等形式,推进区内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整合重组,加快培育规模大、技术强、品牌响的有机肥生产企业。支持建设区域性沼液配送服务中心,开展沼液储运、垫料供应、管网维护、统一防虫防臭施肥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继续实施沼气工程。(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五)实施有机肥代替化肥行动。重点在现代农业园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园、特色农业强镇、粮食生产功能区、果菜茶优势产区,加大有机肥、沼液肥推广应用力度,打造省级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片和示范基地,以点带面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力争到2020年,全区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面积1.5万亩、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1万吨。加大对沼液配送和应用的支持力度,实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组织沼液配送补贴。建立农牧结合监测点,持续跟踪有机肥、沼液施用对农作物生长、农产品品质、土壤肥力等影响。[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有关镇(乡)街道]
(六)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技术。以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和减臭技术为核心,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努力突破重大技术、设施设备瓶颈制约。加强科技集成示范,推广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环保型饲料,促进兽药和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采用节水型饮水器、干清粪工艺和发酵床养殖,从源头上减少污水产生。在粪污处理中,推广封闭式集粪棚发酵、生物转化和微生物菌剂、臭气控制菌剂等新技术、新措施,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推广粪污收集还田利用、发酵床垫料回用、沼液肥料化利用和水肥一体施用技术,促进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局)
(七)落实规模畜禽养殖场主体责任。督促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深入排查隐患的基础上,督促畜禽养殖场提升改造粪污处理设施和栏舍,健全内部常态化管理机制,切实保障粪污处理设施运行正常,严防养殖污染事件发生。鼓励全封闭饲养模式,支持养殖场安装减臭设施设备,降低臭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全面完成封闭式集粪棚改造。(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
(八)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环评管理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查处。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改革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加强养殖污染智慧环保监管平台建设,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线上智能化防控预警和线下日常巡查制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九)推进标准化美丽生态牧场建设。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保留畜禽养殖场的标准化和生态化提升改造。按照场区建设美、环境生态美、品牌文化美、设施配套优、生产管理优的要求,集成现代先进养殖技术,因地制宜开展美丽生态牧场建设。到2020年,全区建成10个美丽牧场,其中6个省级美丽牧场;完成发酵床技术改造提升2家。[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有关镇(乡)街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加大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投入,扶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健全沼液配送和有机肥推广体系。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加大对畜禽养殖生产、除臭以及资源化利用设备的补贴支持力度。落实沼气发电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区燃气管网入网标准的,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海曙供电局)
(二)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根据畜产品保障供应需求和自给率,按照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养殖场并落实到对应地块;因规划调整确需关停或拆除的规模养殖场,原则上要按照养殖专项规划布局,“拆一补一”落实异地新建,确保区域内养殖用地总体平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生产企业、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等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对已完成环保达标验收且未办理用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镇(乡)街道要及时向区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报送备案。落实规模畜禽养殖场相关养殖活动的农业用电政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海曙供电局、有关镇(乡)街道]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扶持政策的宣传,增强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环境保护意识。通过集中培训、典型示范、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宣传推广各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树立示范标杆,营造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