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4136/2019-77760
- 文件编号:海市监〔2019〕3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19-12-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街道、园区:
现将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9年 12 月2日
海曙区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43号)和《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19〕31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支持对象。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及依法纳税,符合企业创牌创优工作发展导向的各类企业和其他单位。
第四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引导企业争创品牌。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对当年度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评省知名商号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星级品牌指导站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品牌指导站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补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参与质量提升。对新专项改进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自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承担国家、省、市质量提升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参与认证。企业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电子商务认证、SA8000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企业实验室,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推进企业技术标准战略。对承担各级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和服务业联盟标准制订推广并通过验收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持“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际、国家、行业、省、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8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1.《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企业奖励(补助)项目申报表》及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对上报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交由区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额度,并在区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后,区市场监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文件。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后,统一组织兑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核算、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弄虚作假等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享受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资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