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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业务

1.单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受理范围

全区共设3个服务窗口,分别为:

1.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81890)

海曙区西门街道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81890)

2.集士港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

海曙区集士港菖蒲路92号(集士港国土分局一楼大厅)

3.鄞江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

海曙区鄞江镇四明东路250号(鄞江国土所一楼大厅)

三、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区行政服务中心: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除区行政服务中心外的2个服务窗口: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冬令时13:00-16:00)

(一)单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海曙区内在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

四、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决定书;

6.土地价款及税费缴纳证明;

7.建设用地批准书;

8.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海曙区内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应当为权属证明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

四、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

4.不动产权属证书。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6.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图;

7.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

8.对无用地批准材料的历史遗留地块需提供:土改时登记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分户清册等)及相关证明(具结和村、乡镇(街道)证明);

9.标准地名文件;

10.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情形

海曙区内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

4.共有性质发生变更;

5.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三、申请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

四、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

5.权源资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需提供:

因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

1.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其他相关材料。

因不动产的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1.不动产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还应提交:①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不动产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②因不动产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提交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书或收回决定书;③因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部分收回、没收等行为导致不动产面积变更的,提交收回、没收等相关文件;

3.不动产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因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1.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2.其他相关材料。

因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1.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2.若是按份共有人之间变更处分约定的,提交约定协议书;

3.其他相关材料。

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

1.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书面说明;

2.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情形

海曙区内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作价出资(入股)的;

2 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权属转移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4 不动产分割、合并的;

5 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共有份额变化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

三、申请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

四、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

6.权源资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需提供:

因作价出资(入股)的

1.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协议;

3.其他相关材料。

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权属转移的

1.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清算的证明材料;

2.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不动产转移相关材料;

4.因企业破产的,还应提交成立清算小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

5.其他相关材料。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2.其他相关材料。

不动产分割、合并的

1.导致地块分割、合并的协议及批准文件;

2.规划部门同意分割、合并的文件;

3.其他相关材料。

因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共有份额变化的

1.共有人数、共有份额改变的证明材料;

2.相关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情形

海曙区内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建设用地或房屋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上述第3、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生效法律文书及其嘱托文件直接办理。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四、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

5.权源资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需提供:

因集体建设用地或房屋灭失的

1.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灭失的证明;

2.证书遗失的需要遗失声明;

3.相关其他材料。

因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1.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承诺证明;

2.被放弃的不动产权利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证书遗失的需要遗失声明等资料;

4.相关其他材料。

因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1.被没收文件、征收协议或者收回协议;

2.证书遗失的需要遗失声明;

3.相关其他材料。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相关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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