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203MB0X60089L/2018-74853
- 文件编号:海防办〔2018〕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 发布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18-04-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3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街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8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农医发〔2018〕1号)、《2018年度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浙防指发〔2018〕1号)和《2018年宁波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甬防指办〔2018〕4号)等强制免疫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2018年宁波市海曙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2018年宁波市海曙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为有效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浙江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实施方案》《2018年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18年宁波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等有关工作要求,2018年度我区强制免疫病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并制定本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1.总体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规模养殖场应免家禽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家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家禽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免疫程序如下:
(1)鸡7-10日龄、鸭鹅14-21日龄时进行首免,对生长期少于60天的肉禽只进行一次免疫。蛋鸡、种鸡、蛋鸭、种鸭、蛋鹅、种鹅以及生长期超过60天的肉禽实行两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珍禽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鸡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3)鸭、鹅疫苗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毫升;5周龄以上鸭,每只1毫升;5周龄以上鹅,每只1.5毫升。
(4)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或监测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疫苗使用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8株+H7N9 H7-Re1株)。
(二)口蹄疫免疫方案
1.总体要求
对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猪A型口蹄疫免疫启动时间待省指挥部确定政策后再实施。今年7月1日起,停止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6月30日前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牛、羊、骆驼、鹿等应免动物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
规模饲养场应免家畜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家畜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场家畜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仔猪、羔羊在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各地可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用家畜且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2个月的、调出省境的屠宰用家畜且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前1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
牛、羊、骆驼和鹿:根据家畜类别选择使用口蹄疫疫苗。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亚洲Ⅰ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亚洲Ⅰ型三价灭活疫苗。今年7月1日起,停用亚洲I型口蹄疫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是否列入强制免疫疫苗种类,由省畜牧兽医局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1.总体要求
原则上要求对生猪全面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防疫条件好、且开展监测净化的养殖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由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报送市畜牧兽医局审核,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实施强制免疫。4月20日前,各镇(乡)、街道将申请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不免疫备案的场点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场生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饲养生猪实施程序免疫。
商品仔猪断奶后进行首免,如使用灭活苗首免的,必须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使用活疫苗的,可在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种母猪在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种母猪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健康生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生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
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或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
(四)猪瘟免疫方案
1.总体要求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
规模饲养场生猪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生猪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存栏生猪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猪瘟疫情发生。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生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饲养生猪实施程序免疫。
仔猪在25日龄左右进行首免,也可根据乳猪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首免后4-6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母猪在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种公猪每年免疫2-3次,也可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
使用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
(五)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1.总体要求
对所有羊群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对新生羔羊、新补栏羊只进行补免。确保免疫率达到100%、免疫合格率达到70%以上。
2.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新补栏或超过免疫期(2-3年)的羊只进行一次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疫苗使用
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六)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
各地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基础上,要统筹抓好狂犬病的计划免疫工作,并指导养殖场户做好新城疫、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羊痘、仔猪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任务
2018年度各镇(乡)、街道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耳病的免疫任务按2017年底畜禽饲养量测算(见下表)。2018年度考核时将按照各镇(乡)、街道当年畜禽实际饲养量再作调整。
2018年度宁波市海曙区重大动物疫病计划免疫任务数
镇(乡)、街道名称 | 猪口蹄疫 (万毫升) | 牛羊口蹄疫 (万毫升) | 高致病性 禽流感 (万毫升) | 高致病性 蓝耳病 (万头份) | 猪瘟 (万头份) |
章水 | 0.32 | 0.07 | 1.81 | 0.11 | 0.21 |
古林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高桥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石碶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横街 | 1.24 | 0.19 | 7.40 | 0.45 | 0.84 |
集士港 | 0.00 | 0.00 | 1.21 | 0.00 | 0.00 |
洞桥 | 0.57 | 0.00 | 0.78 | 0.20 | 0.38 |
龙观 | 1.80 | 0.00 | 0.00 | 0.61 | 1.17 |
鄞江 | 4.52 | 0.06 | 1.40 | 1.53 | 2.96 |
合计 | 8.45 | 0.33 | 12.60 | 2.90 | 5.57 |
三、免疫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保障到位。各镇(乡)、街道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强制免疫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养殖主体落实强制免疫法定义务,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二)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到位。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进行督查,对各镇(乡)、街道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免疫密度评估。进一步推广使用智慧畜牧业平台,建立完善免疫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记录,及时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免疫数量等记录和信息上传。
(三)强化抗体监测,确保免疫到位。各镇(乡)、街道要严格按照《2018年宁波市海曙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及时做好日常监测任务的采样和送样工作,便于及时跟踪养殖场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
(四)强化疫苗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各镇(乡)、街道要严格执行疫苗领用核算制度,加强智慧畜牧业疫苗管理系统的应用,实行疫苗订购、发放和使用等全程网络动态监管,疫苗免疫进展通报和年终考核数据取决于智慧畜牧业疫苗管理系统实际使用数量。同时,进一步加强冷链体系建设,各镇(乡)、街道要配置专用冷柜,确保疫苗按要求贮存。
(五)加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监管。采购的强制免疫用疫苗必须来自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要加强养殖场监督检查和免疫抗体监测,其疫苗自购备案、采购使用记录和抗体监测结果作为产地检疫的重要依据。各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站在每季度末将辖区内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养殖场名单、存栏和出栏数量统计后报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人:朱顺娣,联系电话:5588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