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8504679/2018-77434 | 组配分类: | 计划总结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8-03-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4号令)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遵循“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严格按照《编制办法》要求,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惩教结合,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确保完成以下工作指标:一是年度执法计划任务完成率达100%;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率达100%;三是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维持率达100%。
(二)主要任务
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重点时段,坚持“零容忍、严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法律的震慑力。
二是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制定出台《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规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落实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决策、加强执法监督,全面落实案卷质理评查制度。落实上级业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机制、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移动执法终端全面运用,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
三是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执法一体化机制,探索组织保障、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法监督等一体化推进。
四是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根据“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大执法过程中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运用好处罚案例,强化以案说法、警示曝光,提升执法的社会效果。
五是强化执法保障。强化基层执法力量,推进委托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开展执法专项培训,提升监督检查水平;完善执法装备,完善基础工作条件。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按照《编制办法》要求,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2018年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为250天。目前我局机关和执法大队在册人员分别为21人和5人,按规定拟将22人(21×80%+5×90%≈22人)纳入计算数,经测算我局2018年总法定工作日为5500天(22人×250天=5500天)。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按照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值,增加原纳入执法工作计划日计算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经测算,2018年我局其他执法工作日为2760天。主要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行政应诉和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等。
(三)非执法工作日。按照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值测算,2018年我局非执法工作日为1716天。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加党群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事假。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它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2018年我局监督检查工作日为1024天(总法定工作日5500天-其他执法工作日2760天-非执法工作日1716天=1024天)。
三、监督检查安排
综合考虑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执法的基础保障水平、检查单位的分布和规模等因素,考虑到2018年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处罚力度,增加检查事项覆盖面,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42家,其中列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96家,占总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81%,列入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6家,占总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19%。
(一)重点检查安排
根据《总局编制办法》确定的七方面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列入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计196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其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单位45家、非煤矿山3家、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5家、重大危险源单位2家、金属冶炼单位8家、涉爆粉尘单位23家、涉氨制冷单位5家、喷涂单位6家、有限空间单位10家、标准化创建单位8家、职业病易发多发单位48家、上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4家、上年工伤事故多发单位29家。以上重点检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重点检查单位将通过《宁波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分解成月执法计划逐步实施完成。
(二)一般检查安排
根据《编制办法》确定的三方面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我局全年安排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46家,其中非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7家、非煤矿山1家、涉案制冷单位1家、职业病易发多发单位10家、一般工贸企业27家。以上检查单位由牵头科室(大队)采取计划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检查。
(三)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4号令第八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可以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内选择,检查事项不得低于50%。
四、2018年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作为全局性重点工作。局长对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各相关科(室)大队应当严格按经区政府批准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按月对监管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能完成计划的在下月工作日中追加,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完成。局办公室负责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执行的协调以及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并按要求做好监督检查的新闻宣传报道及后勤保障工作。
(二)精心组织,规范执法。各相关科(室)大队按照《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程序规定(试行)》(甬安监管法〔2012〕20号)要求,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月执法工作计划。熟练使用《宁波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执法检查。现场执法检查要制定现场检查方案,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及时整理归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按要求及时填报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要求,强化执法人员责任执法观念,加强执法监督,杜绝乱作为的现象。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教育和管理,树立严格执法、普法宣传和服务企业并重的思想,既注重发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又遵循便民原则,提供优质服务,发挥行政执法引导、规范和教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