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8-85290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18〕3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BHSD01-2018-0002
- 主题分类: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3-2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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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管理,参照省、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评定条件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主要分为加工(基地)型、市场流通型、种子种苗型、服务组织型等四大类型,评定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3.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4.企业社会责任感: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提供农村社会公共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在发性疫情、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突发事件中,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农户利益。积极参加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及时准确提供企业相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5.企业竞争能力:
(1)加工型企业在区内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上游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2)流通型企业的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区内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3)企业在全区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生产产品科技创新能力强,获得国家或市相关技术、标准认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6.目前企业规模虽达不到分类条件要求,但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苗子型企业或符合我区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属区内行业龙头的企业或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二)分类条件
1.加工(基地)型
(1)企业规模。要求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500户以上。联结种植业基地1000亩以上;畜牧业:奶牛250头以上、生猪存栏0.5万头以上、毛兔2.5万只以上、家禽10万羽以上;水产养殖750亩以上(海水网箱养殖800只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的50%以上。
2.市场流通型
(1)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一般要求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1.25亿元以上,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交易总量的80%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主导产业形成作用比较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联结农产品基地5000亩以上。
(3)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
3.种子种苗型。企业固定资产和年销售收入达加工(基地)型企业规模的50%以上。同时,要求企业实行种子种苗繁育、生产、推广一体化,供种覆盖率高,带动农户面广。其中,种植业繁育基地在200亩以上;畜牧饲养业存栏良种奶牛100头以上、存栏能繁种母猪150头以上、存栏种兔1500只以上、存栏种禽1.5万羽以上;水产养殖业海水育苗水体500立方米以上,淡水育苗基地50亩以上。
4.服务组织型。企业固定资产和年销售收入达加工(基地)型规模的50%以上。同时,要求企业对农副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内容全面,联系带动农户面广,对促进该产业发展和农户增收效果显著。其中生产资料供应量占企业需要量的60%以上,技术服务辐射率达60%以上,农产品加工率达40%以上,农产品统一经销率60%以上。
二、评定办法
(一)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分类条件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所在镇(乡)、街道农办(农业科)提供证明。
(二)申报程序。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直接向所在镇(乡)、街道农办(农业科)提出申请,各镇(乡)、街道农办(农业科)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区农林水利局。
(三)评定时间。评定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2月份,并于3月底前完成评定工作。
(四)评定方式。各镇(乡)、街道农办(农业科)推荐的企业由区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按标准进行评定。
(五)奖励方式。评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由海曙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和颁发证书,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管理办法
(一)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为及时了解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建立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半年度报表制度,各企业于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中旬向区农林水利局报送报表,同时抄报当地镇(乡)、街道农办(农业科)。
(二)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各企业于监测年份完成自查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上报区农林水利局。
(三)经监测合格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海曙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布。
(四)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在年度监测时一并发文公布。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1.经查实企业在评定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企业不按规定要求上报自查报告,拒绝参加监测的。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