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18-00809
  • 文件编号:海政办发〔2018〕15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府办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12-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8 16:29 来源: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根据事权划分和职责分工确定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明确一个主办单位和若干个协办单位。建议、提案一般交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办理,也可根据建议、提案内容交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三条 区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在大会闭幕后1个月内,经区政府办公室商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确定属于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并通过建议提案办理系统进行交办。

对涉及面广、案由复杂、交办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统筹确定承办单位。

第四条 实行建议提案预交办制度。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办理系统中预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核对相关内容,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在10日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承办单位的书面申请,说明具体依据、原因及调整意见。

第五条 对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调整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由区政府督查室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和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在5日内转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研究确定具体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相关科室应在5日内确定涉及本条线的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复杂疑难件可报请分管副区长确定),并向区政府督查室反馈,经商区人大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后通过建议提案办理系统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主办单位根据需要,可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提出变更或增加协办单位的建议。协办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七条 实行区政府领导领衔办理建议提案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办理实效,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一位区政府领导每年至少要领办一件建议或提案。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重落实、讲实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办理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专门科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定专人具体承担相关联络、综合等工作。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直接参与一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对区人大、区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推进办理工作。

第九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承办单位要积极采纳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能解决一部分的,应先解决一部分;对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解决、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

第十条 对涉及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办单位,共同参加与代表、委员的面商、座谈等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协商。承办单位要把面商作为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必要环节,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前,必须同代表或委员进行面商,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时,承办单位应邀请代表所在地的人大组织负责人参加面商。办理政协提案时,承办单位可邀请委员所在的镇(乡)街道政协联委会负责人参加面商。

第十三条 面商一般采取上门走访的形式,也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对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可走访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对并案处理的建议、提案,可采取邀请全部代表或委员集中座谈面商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听取办理意见。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办理意见反馈“背靠背”制度,面商时承办单位可以填写面商记录,但不得在面商过程中以任何形式要求代表、委员填写由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统一制发的征询意见表,不得干扰代表、委员对承办工作的评价反馈。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一般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其他建议和提案由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

第十六条 建议、提案所涉及的问题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或根据目前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和支持。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代表、委员关注度高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主动提请区政府办公室或者请示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一般应自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向代表、委员作出书面答复。

协办单位一般应自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答复件均需同时在建议提案办理系统中上传电子版,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因情况复杂、主办单位在3个月的期限内难以答复的,应在到期前向交办机关书面提出延期办理申请,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向代表、委员答复建议、提案,应以承办单位的名义行文,答复件要直接寄送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要分别一一抄送附议人;并案提出的,要分别一一答复并案人。答复件需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各镇(乡)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对于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一起办理,但应分别答复代表、委员。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并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议、提案的答复要观点突出、表达准确,简明扼要、用语谦逊,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行文要符合公文处理规定和格式。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加注类别标记,即:“A”(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B”(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所提问题因条件、能力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D”(所提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答复件附注处应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答复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凡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或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需要重新进行办理的,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做好面商、协调等工作,自告知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向代表或委员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承诺事项,对已经落实的,要巩固深化以求实效;对尚未落实的,要积极推进、尽快落实。有关办理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代表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各承办单位要在年底对当年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所承诺的事项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逐一将落实情况向代表、委员进行反馈。对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有关承诺事项难以落实的,也应及时向代表、委员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 办理工作完毕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作出书面总结,报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代表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

第二十四条 对区人大、区政协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的视察、督查、评议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重视、主动配合,如实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意见,接受指导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强化建议、提案交办督办的权威性、办理工作的严肃性、办理结果的实效性。要创新督查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督查工作合力。

第二十六条 强化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区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结合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际和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改进考核办法,切实发挥好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引导承办单位切实做好办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组织指导、工作统筹和督促检查,负责协调处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稳岗增人、加强培训,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需要在区两会期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经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研究确定后,交有关部门在会议期间当面答复代表、委员。

第三十条 代表、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负责交办,交办形式和办理流程参照区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交办的市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海政办〔2005〕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