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92号)已于2018年8月21日发布实施。该《意见》规定,政策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为过渡期(至2019年2月20日)。以申请受理时间为节点,过渡期内申请人可以选择按原标准办理,也可申请按新标准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
原海曙老城区范围内无需评估的个人住宅(土地面积50平米以下)补办出让请到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无需评估的个人住宅(土地面积50平米以下)补办出让请到各镇(乡)、街道国土所办理,其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请到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