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关于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浙人普办[2010]51号)
时间:2010-09-10 09:34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武警总队各支队司令部、杭州指挥学院、医院院务部(处):

  现将《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关于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10]2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为方便普查工作的开展,将几个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1、武警部队现役官兵(含文职干部)及其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单独虚拟一个普查小区,作集体户登记;武警营院要根据普查工作量的大小划分普查小区,按普查小区数量配备普查员。小区代码按《浙江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问题解答之一》虚拟。

  2、武警部队的普查员由驻地所在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业务培训,普查工作由驻地所在县(市、区)人口普查办指定的普查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

  3、武警部队各部门所需的普查表、快速汇总表以及相关资料由驻地所在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普查工作结束后,武警部队现役官兵(含文职干部)及其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普查登记表、快速汇总表由浙江省武警总队移交给浙江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人的普查登记表、快速汇总表移交给驻地所在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

  4、部队营院内的普查小区需绘制普查小区图,普查小区图只作营院内普查工作用,移交普查登记表等资料时不移交普查小区图。

  附件:《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关于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二O一O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