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海曙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特在本网站开设“行政执法投诉信箱”。
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向本网站投诉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 全区行政机关及其他执法人员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或行政不当、不作为的情况的;
2 、 有明确的被投诉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3 、 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箱一般不受理:
1、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已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讼的;
2 、投诉事项已向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联系电话或地址,以方便受理后调查取证或查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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