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9462270/2025-95412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海曙落果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3MAE99YPE6R):
2025年6月10日,本机关以沿街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为由对你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你在宁波市海曙区青林湾街228号外超出店门摆放了一顶帐篷,篷内放置了杨梅、西瓜等商品,经测量超出店门外经营的帐篷面积为13.11平方米。之前,本机关执法队员曾责令你改正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但你逾期不改正。另查明,你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市容市政检查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海曙综执当罚决字〔2025〕第000809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2025年6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海曙综执罚告字〔2025〕第0012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上述罚(没)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营业部、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缴款单号和方式详见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于你,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望春中队(宁波市海曙区澄波街56弄11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光耀 贾英杰
联系电话:0574-87683449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澄波街56弄11号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