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6997958/2025-94032 | 组配分类: | 人大建议 |
发布机构: | 区经信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朱灵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亩均评价实施办法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亩均评价办法,改进“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现根据有关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区税务局,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建议调整税收实际贡献口径 | 根据《宁波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4.0版》《海曙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4.0版(修订)》关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规定,亩均税收统计口径以企业“实际入库数”为基础,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13项税(费)种税额,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为了更加真实反映企业当期产税能力,对部分税种实施还原,主要还原税种包括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退”、政策性减免退税、缓缴税收、增值税留抵退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六税两费”减免税费额等。同时,根据《2024年宁波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税收按相关办法实行“还原”,退税不计负值(冲抵)但不加计。在实际工作中,税收口径由全市统一确定,税收数据由市级部门全市统一取数,针对出口退税和关税问题,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进行争取。 |
2 | 建议细化特殊规则适用评价对象 | 根据市、区评价办法规定,全区统一设置过渡期、一票否决、升档、保档、限档、加分等调整规则。对新取得一级市场工业用地的企业(经营主体)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从土地出让合同期约定的竣工年度起计。过渡期内企业(经营主体)可不实施评价,按不低于B档执行差别化政策。如果是存量企业新取得工业用地,采用核减过渡期内用地面积的处理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过渡期内企业(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按照评价规则进行单独评价。 |
3 | 建议补充实施电费返还政策 | 落实《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文件要求,推动评价结果在用电、信贷、财政等方面综合运用。加大优质企业正向激励,在要素保障、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融资贷款等方面向A、B类企业倾斜,对“吃得少、产蛋多”的企业进行正向激励,优先享受市、区级财政奖补政策和“亩均效益贷”低息优惠。对C、D档企业加大反向引导和提质增效工作力度,C类企业减半享受财政政策,D类企业不享受财政政策并限制其评优评先和空间扩展。关于差别化电价政策,我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在后续政策修订中进行综合考虑。 |
感谢您对我区亩均评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28日
(联系人:刘慧燕,电话:0574-55883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