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05-29 11:07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张建飞:

由本机关调查的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现查明,海曙区塘西新村26幢28号502室阁楼层有三处建筑物与不动产权证登记不符。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处位于顶楼北面,一层混合结构,面积21.02平方米,第二处位于南面西侧,一层混合结构,面积12.32平方米;第三处位于南面东侧、第二处建筑物的东侧,紧邻第二处建筑物,一层混合结构,面积20.78平方米。三处建筑物合计面积为54.12平方米,于2010年搭建。另查明,你是上述三处实际占有使用人。经核实,上述三处建筑物的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海曙区塘西新村26幢28号502室阁楼层的三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合计54.12平方米。

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于你,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十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鄞州大道西段1555号6楼607室(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石碶中队)领取《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俊萌 王奕帅

联系电话:0574-87625055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鄞州大道西段1555号607室

附件:

1.《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海曙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4570-1号.pdf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