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44056/2025-9359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海曙公安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关于拾得遗失物招领公告
时间:2025-05-20 15:14 来源:海曙公安分局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18条等相关规定,我局接收以下遗失物,现予以公告,请财物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我局办理认领手续。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财物清单

1.现金金额:人民币1090元,拾得时间:2023-12-16,拾得地点:海曙区集士港镇新后屠桥村卫生服务站旁;

2.现金金额:人民币750元,拾得时间:2023-12-21,

拾得地点:海曙区集士港镇翁家桥村;

3.现金金额:人民币320元,拾得时间:2024-7-15,

拾得地点:海曙区集士港镇工贸四路胖子粮油店附近;

4.现金金额:人民币780元,拾得时间:2024-12-13,

拾得地点:海曙区集士港镇董博苑老年活动室;

5.现金金额:人民币5280元,拾得时间:2023-3-15,

拾得地点:海曙区集士港镇广昇村华家;

二、认领要求

1.认领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提供能够证明财物权属的书面材料(如购物凭证、权属证书、报案记录等);

3.委托他人代为认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单位认领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集士港派出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菖蒲路242号

联系人:林警官
      联系电话:0574-88154500

四、逾期处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一年内无人认领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18条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财物依法予以处理(如上缴国库等)。

特此公告。


附:财物详细信息清单(共5项).docx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