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9663X/2025-93385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5-05-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甬海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10号)
时间:2025-05-14 16:28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由本机关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时足额支付焦长林劳动报酬一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2025年1月10日,焦长林投诉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其在宁波市海曙区龙湖天玥项目干活的劳动报酬。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对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拖欠石材结晶工焦长林工资共计35000元。

  你单位未及时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及时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4月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甬海人社监令字[2025]第45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4月11日前改正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至2025年4月15日,你单位未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反映人焦长林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焦长林的劳动纠纷调解申请表,焦长林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焦长林提供的由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拖欠焦长林工资共计35000元。

  3、本机关要求你单位限期支付焦长林工资共计35000元的限期整改指令书(甬海人社监令字[2025]第45号)及公告送达凭证证明你单位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且逾期未执行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海人社罚告字〔2025〕第000007号),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5年5月9日,你单位未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提出任何异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单位,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罗一心 张鹏程

  联系电话:0574-55880261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