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9663X/2025-9286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5-04-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催告书公告
(甬海人社催字[2025]第10号)
时间:2025-04-29 10:00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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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5日按程序将甬海人社理决字〔2024〕第00001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至你单位,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理决定:立即支付薛学玲工资2500元,并加付每一个员工应付金额50%的赔偿金共计1250元,总计375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本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履行催告当事人义务。

  对上述作出的催告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单位,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领取《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甬海人社催字〔2025〕第10号,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可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八楼812室书面或当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请你单位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甬海人社理决字〔2024〕第000015号)规定的方式履行义务:立即支付薛学玲工资2500元,并加付每一个员工应付金额50%的赔偿金共计1250元,总计375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罗一心 张鹏程

  联系电话:0574-55880261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