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决定摘要(宁海医保罚决字〔2025〕第000011号)
时间:2025-04-24 09:49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海医保罚决字〔2025〕第000011号

案件名称:宁波海曙天德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波海曙天德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应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在2022年5月至2024年6月期间,通过超医保支付范围、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203.86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处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贰佰零叁元捌角陆分。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海曙区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