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699663X/2025-92073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晟铭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晟铭服饰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李某某、周某某等135人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劳动报酬共2402933.71元。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最新2017年)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甬海人社监令字[2025]第11号),责令你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改正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至2025年1月20日,你单位未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理:立即支付李某某、周某某等135人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劳动报酬共2402933.71元,并加付应付金额50%的赔偿金1201466.855元,总计3604400.565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十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毛沁 罗一心
联系电话:0574-55889906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