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699663X/2025-92070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晟铭服饰有限公司:
2025年01月1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拖欠李某某、周某某等135人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劳动报酬共2402933.71元。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最新2017年)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甬海人社监令字[2025]第11号),责令你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改正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至2025年1月20日,你单位未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单位),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十日,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毛沁、罗一心
联系电话:0574-55889906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