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699663X/2025-92546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甬海人社理告字〔2025〕第000008号)
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由本机关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时足额支付焦某林劳动报酬一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单位)存在拖欠石材结晶工焦某林在宁波市海曙区龙湖天玥项目工作的工资35000元。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4月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甬海人社监令字[2025]第45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4月11日前改正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至2025年4月15日,你(单位)未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反映人焦某林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焦某林的劳动纠纷调解申请表,焦某林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焦某林提供的由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拖欠焦某林工资共计35000元。
3、本机关要求你(单位)限期支付焦某林工资共计35000元的限期整改指令书(甬海人社监令字[2025]第45号)及公告送达凭证证明你(单位)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且逾期未执行。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理立即支付焦某林工资共计35000元,并加付每一个员工应付金额50%的赔偿金共计17500元,总计5250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由于你(单位)经营地址无法送达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十日,到期视为送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罗一心 张鹏程
联系电话:0574-55880261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