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0501134/2025-9165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投资促进中心 发文日期: 2025-03-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申报2024年市、区级外资专项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5-03-21 15:10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镇(乡)、街道及望春工业园区发展服务办:

根据《关于预拨2025年度重大招商引资(外资)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经〔2025〕187号)、《海曙区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投促〔2024〕6号)等文件精神,现开展2024年度市级、区级外资项目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对象

符合市、区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有实到外资并纳统的项目。

二、奖励标准

(一)宁波市重大招商引资(外资)专项

1.先进制造业项目。聚焦“361”万千亿产业集群建设,对外资总投资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最高7.5%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2.先进制造业技术改造、产能提升等项目。对外资企业以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式实施技术改造等,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最高7.5%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3.重大服务业外资项目奖励。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最高2%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4.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项目奖励。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在甬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区域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项目,经认定后,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最高7.5%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其他产业类外资项目奖励。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最高奖励10万元人民币,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住宅地产、商业地产项目(除自持外)以及金融持牌机构项目除外。

6.类金融外资项目。外资银行、保险、证券持牌法人机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每1000万美元最高奖励5万元人民币,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海曙区外资专项

对引进的外资项目(住宅和含住宅开发的商业综合体项目除外),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一主体当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海曙区市、区外资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外资到位资金证明资料,包括验资报告原件、银行进账单、FDI入帐登记表等(根据项目设立、增资、股权转让等具体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3.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原件;

4.其他需提供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时效管理。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专项扶持资金。

(二)属地责任。各镇(乡)、街道受理辖区企业申请,并对申报原始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上报区投促中心。
    请相关单位认真做好2024年度市、区级外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于2025年3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区投资促进中心。联系人:邵颖巧,电话:55880614。

附件:海曙区市、区外资专项资金申报表.wps


宁波市海曙区投资促进中心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