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699663X/2025-91571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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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刘碧林、郭俊等27人522809.92元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3月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甬海人社监令字[2025]42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3月10日前改正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至2025年3月20日,你(单位)未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单位),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十日,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毛沁 王天雨
联系电话:0574-55889905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11室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