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海曙区经营性公墓维护资金管理,确保公墓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该规定的起草基于国家及地方殡葬法规的要求。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条提出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和“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要求,海曙区民政局针对经营性公墓存在的维护资金提取不到位,使用方法不明确等问题,通过设立监管账户、细化管理使用细则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2.《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本次《关于加强海曙区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管理使用的规定》的起草,主要以《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海曙区区情进行起草制订。通过前期的走访调研,掌握海曙区经营性公墓的基本情况、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于2025年1月开始拟定文件的初稿,并于2月初完成《关于加强海曙区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管理使用的规定》(草拟稿)。2025年2月末至3月,向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均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
文件由总体目标、提取比例、开户银行选择、提取方法、使用方法、法律责任六部分组成,对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为加强经营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部分:提取比例。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时,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维护经费分20年使用,禁止超额使用,超额部分由经营方补足。
第三部分:开户银行选择。公墓单位自主选择1家银行机构,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开户手续。
第四部分:提取方法。公墓单位每月将墓穴登记证复印件、购墓合同复印件提交区民政局,公墓的维护经费由公墓单位自行按月提取,汇入指定的监管银行账户。
第五部分:使用方法。公墓单位每年1月底前编制维护经费使用预算,向属地镇乡申请,属地镇乡审核后,报区民政局批准。相关工程建设完工后,公墓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决算审计,凭决算审计报告书、财务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经属地镇审核后向区政局申请。开户银行凭审批表为公墓单位办理取款手续。
第六部分:法律责任。公墓维护经费不得任意挪作他用或出借,严禁当作利润分配。区民政局定期对维护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公墓年检年审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墓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处罚。
五、下步建议
《关于加强海曙区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管理使用的规定》(送审稿)根据局党组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区民政局办公室文号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