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699663X/2025-89808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江北丹仙服装有限公司:
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15号),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缴纳壹万元(人民币)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请你单位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按照甬海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将上述壹万元罚款及逾期未缴产生的壹万元滞纳金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地址:大梁街48号天之海大厦1楼),户名: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2160420111000817;开户银行:宁波银行湖东支行。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可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八楼811室书面或当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本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履行催告当事人义务。
对上述作出的催告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单位,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领取《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甬海人社催字〔2025〕第5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天雨、许松军
联系电话:0574-55889906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