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 镇(乡)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3 监测预报预警
3.1 相关部门职责
3.2 预警叫应与响应联动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4.2 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5.2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5.3 抗旱应急响应行动
5.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5 抢险救援
5.6 信息报送
5.7 信息发布
5.8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抢险救援保障
6.2 风险隐患排查
6.3 培训
6.4 演练
6.5 宣传
7 灾后处置
7.1 灾后部署
7.2 灾情核查
7.3 灾后恢复
7.4 复盘评估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求,全面完善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抗旱总体目标,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分析、早研究、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全面提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能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防汛防台抗旱相关应急预案、《宁波市海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洪涝、台风、干旱灾害(以下简称“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条抓块统、研判督导贯通、预警响应联动、扁平一体高效,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组成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设立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等岗位,区防指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分管水利农业副区长、分管城建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分管水利、分管城建)、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住建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担任。
区防指成员由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机关事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数据局、81890、区南站综管中心、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航空运输与口岸管理局、区房屋征收中心、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海曙交警大队、海曙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一大队、海曙供电局、海曙电信局、中国移动海曙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曙分公司、人保宁波海曙支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海曙公安分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或职责分工若有调整,授权区防指发文公布。
2.1.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行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组织开展本行业防汛备汛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实;组织本行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应对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与指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监测和协调处置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网上舆情,正确引导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负责区外媒体的采访工作。
(2)区委政法委: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出现涉及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区信访局:负责受理、转送、交办防汛防台抗旱期间涉及到的洪涝台旱灾害相关信访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做好相关工作。
(4)区发改局:负责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区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负责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保障市场供应;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供电保障工作。
(5)区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协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应急生产;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协调企业开展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6)区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学科类培训“停课”工作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7)海曙公安分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8)区民政局: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
(9)区财政局: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区级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10)区住建局:负责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防汛防台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规定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督促指导物业单位做好物业小区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指导危旧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指导灾后项目和设施建设、灾害评估及灾后恢复。
(11)区交通局:监督指导公路、水路营运设施安全度汛;负责航运企业船舶的避风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并负责保障运输车辆的调配;配合交警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运”工作;组织抢修水毁交通道路设施和航道设施;监督指导辖区内有关运营单位和交通在建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
(12)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区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指导农家乐、渔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调查汇总农业和渔业灾情。
(13)区水利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开展山洪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重要水利水务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实施城区排水防涝工作。监督指导水利水务工程和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水毁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督促指导水利水务在建工地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承担水利水务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调查核实水利设施受灾情况;指导山洪灾害日常防治,负责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14)区商务局: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商贸企业开展防汛防台工作,提出灾后恢复生产措施;督促指导重点商场、超市等场所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业”工作。
(15)区文广旅体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转移,A级旅游景区“停业”和等级民宿暂时歇业等应急工作;监督指导体育学校和体育活动举办主体落实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洪涝台灾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和人员紧急避险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空间防汛防台安全工作;加强对农村应急广播的运营维护管理,确保灾害预警信息传达到户到人;在区防指、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发出暴雨、台风、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向主管行业领域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
(1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意见;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17)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区应急避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指导其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矿山企业在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建设统筹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
(18)区综合执法局:按区防指要求协同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等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19)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技术支撑;调查核实林业灾情,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工作。
(20)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指报送汛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有关工作信息。
(21)区机关事务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期间(或重大汛情联合值班会商期间)的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22)区数据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3)81890:负责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接收群众来电信息和相关舆情收集,并做好相应的反馈答复工作。
(24)南站综管中心:牵头负责南站区域防汛防台与抢险救灾工作,与辖区各相关责任单位一道落实旅客等应急转移与疏散工作。
(25)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航空运输与口岸管理局:协同宁波机场集团开展防汛防台相关工作。
(26)区房屋征收中心:指导各镇(乡)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实施期间的防汛防台工作。
(27)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因洪涝台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加强水质监测和企业排污监督管理。
(28)区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9)海曙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组织对积水道路、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30)海曙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31)区人武部:负责联络并协调当地驻军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组织建立和培训以民兵为主的区属应急抢险队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32)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一大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33)海曙供电局: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负责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和指导断电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抢修损毁电力设施。
(34)海曙电信局:负责保障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确保防汛重要部门、防汛设施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讯畅通。
(35)中国移动海曙分公司:负责公共通讯设施的防汛防台工作,保障防汛防台指挥通讯畅通,及时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
(36)中国联通海曙分公司:负责公共通讯设施的防汛防台工作,保障防汛防台指挥通讯畅通,及时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
(37)人保宁波海曙支公司:负责受灾投保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在台风洪水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做好器材物资的防洪防淹工作。
2.1.3 区防指办公室组成
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文广旅体局、区人武部、区数据局、区机关事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1.4 区防指办职责
(1)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
(2)组织拟订区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指导各镇(乡)街道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3)负责指导完善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加强基层防汛防台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4)组织开展汛前风险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治理,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各项准备工作。
(5)负责汛期风险隐患综合监测预警,全面掌握汛情、险情、灾情和人员转移等情况,组织会商研判、提供洪涝台旱灾害防御决策建议。
(6)负责应急响应期间预报预警信息、汛情、险情、灾情和各地各部门防御行动等信息的综合分析、会商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和综合信息报告,组织联系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做好区防指后勤保障等工作。
(7)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重大灾害联合指挥体系工作机制
在遭遇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台风洪涝灾害时,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防汛防台救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风险,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防指启动运行由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的应急工作组,并按照海曙区防汛防台“1833”联合指挥体系方案进行统一指挥、统筹协调。
2.2 镇(乡)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乡)街道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健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人员,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如下:
(1)落实本辖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镇(乡)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到人”包保责任。
(2)落实上级预案、本级预案有关规定要求。
(3)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采取“五停”等措施。
(4)贯通防汛防台“1833”联合指挥体系对镇(乡)街道、村(社区)两级有关要求。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行政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在上级防指、所在的镇(乡)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依法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按照防汛防台“1833”联合指挥体系要求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
3 监测预报预警
3.1 相关部门职责
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旱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的监测预报预警,将结果报送区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3.1.1 气象预报预警
区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区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一步细化工作“颗粒度”,推进区级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3.1.2 水文监测预警
区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警预报;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向有关镇(乡)和村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3.1.3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3.1.4 城市内涝监测预警
区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内涝监测预警;负责设置监测预警设施和物联感知设备,实时监测城市排涝设施和下穿立交、桥梁隧道、低洼地等易淹易涝区域水位。区应急管理、气象、水利、住建、交通、交警、消防、供电等部门建立健全排水防涝联席会议制度,共享降雨雨情、流域洪涝、河道水位、易淹易涝区水位等有关监测预警信息,做好联防联控。
3.1.5 监测预警信息通报
汛期,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等部门和有关镇(乡)街道按要求于每周五10时之前向区防指报告本周天气情况及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雨水情、灾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等。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上述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负责推送至区防汛防台相关工作应用平台。
3.2 预警叫应与响应联动
3.2.1 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和双重“叫应”机制,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发布暴雨、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橙色和红色等高等级预警信息时,按照规则第一时间向有关区领导、相关部门、可能受影响的镇(乡)街道和村(社区)相关负责人实施“叫应”。区防指办(应急管理部门)综合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按预警叫应机制“叫应”有关区防指领导、镇(乡)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防指有关领导。
3.2.2 响应联动
以预报预警为令,区、镇(乡)街道两级防指和有关部门应分别建立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将预报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科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区、镇(乡)街道两级防指和有关部门应将当地预警与采取“五停”等应急措施相衔接,明确对应标准、流程、责任,纳入有关预案内容。
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按照预案组织本系统开展应急行动。区防指要组织联合会商,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预案及时采取“五停”措施,并督促落实。
3.2.3 闭环反馈
被叫应的镇(乡)街道、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责任人,落实应急准备与避险处置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叫应单位反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3.2.4 预警信息发布
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期,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文广旅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会商,向区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文广旅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分析本行业(本系统)的隐患风险,针对性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一对一”明确责任主体,按规定发出预警并报区防指,必要时,由区防指统一向有关各地各部门发送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各镇(乡)街道防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根据区防指下发的风险提示单、风险管控单、工作督办单要求,逐项落实整改、管控措施,反馈情况报区防指和区级相关主管部门。由区防指决定是否已闭环、继续督办和交由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办闭环,实现风险闭环管控。
必要时,发出区防指指挥长令。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向区防指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受该事件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区防指。各镇(乡)街道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区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区级应急响应等级。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IV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并预计可能对我区有影响。
(2)区气象部门实测24小时面雨量达到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8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网部分代表站超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仍将持续上涨。
(4)降雨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达20%及以上,1-2个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5.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区有较严重影响;或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部门实测24小时面雨量达到8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2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全部代表站超警戒水位,且预报水位仍将持续上涨。
(4)降雨明显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不足,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达30%及以上,3-4个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5.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区有严重影响;或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部门实测24小时面雨量达到10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6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网部分代表站超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仍将持续上涨。
(4)降雨显著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达40%及以上,5-6个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I级)事件: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区有特别严重影响;或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部门实测24小时面雨量达到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3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全部代表站超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仍将持续上涨。
(4)降雨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达60%及以上,7个及以上镇(乡)街道出现群众因旱饮水困难。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办常务副主任组织区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文广旅体、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或工作提示单),下发风险管控清单,区防指办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指挥调度。
(3)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视情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区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信息,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区水利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水雨情监测情况及相关洪水预报结果。
(6)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的镇(乡)街道防指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事件进展),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根据需要,区防指可调整报告时间。
(8)启动人员转移指挥室。
(9)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前置抢险救援力量和防汛应急物资,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和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动员部署,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视情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视情发布防御工作通知(或工作提示单)。
(3)区防指相关副指挥长指挥调度、值班。
(4)区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信息,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区水利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水雨情监测情况及相关洪水预报结果。
(6)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乡)街道防指每日6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事件进展),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根据需要,区防指可调整报告时间。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水利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9)启动联合救援指挥室、联合保障指挥室、督导督查专项工作组、舆论宣传专项工作组。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或工作提示单)。
(3)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
(4)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调度,副指挥长值班。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指导工作。
(6)区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信息,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区水利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水雨情监测情况及相关洪水预报结果。
(8)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乡)街道防指每日6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事件进展),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根据需要,区防指可调整报告时间。
(10)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水利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进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按要求进驻;当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挥调度时,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
(11)各级包保责任人赴责任区域一线指导服务。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区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区防指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委、区政府领导牵头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1)区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或工作提示单)。
(3)根据灾害情势发展并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区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镇(乡)街道防指。必要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5)区防指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指挥调度,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6)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和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7)区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信息,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区水利局随时报告水雨情监测情况及相关洪水预报结果。
(9)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10)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乡)街道防指于每日6时、10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事件进展),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根据需要,区防指可调整报告时间。
(11)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水利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要求进驻。
5.2.5 紧急防汛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防指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市防指报告:
(1)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控制站水位均超过保证水位,且上述沿江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2)辖区内大中型水库水位均超过汛限水位,且有大型水库水位超过防洪高水位。
(3)台风即将登陆并将产生特别严重影响。
(4)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形的。
5.3 抗旱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抗旱工作。
(2)区气象、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监测预报预警,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和指导服务,采取各种措施。
(3)Ⅳ、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区气象、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每周1次向区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区防指视情连线旱情严重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并组织会商。
(4)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区气象、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每周2次向区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区防指视情连线旱情严重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并组织会商。
(5)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经区政府同意,区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防指。
在紧急抗旱期,区防指应当组织动员本辖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有权在其管辖区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区防指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
(6)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相关工作。
5.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区水利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水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本辖区中型水库放水按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遇超标准洪水时,由区水利部门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并报区防指备案;有关镇(乡)组织安全巡查管控工作。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必要时采取“五停”等措施。
(5)应当地防指请求,区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4.2 台风灾害
(1)立足超强台风从宁波市正面登陆的最不利局面,制定“1+N”防御工作方案(即1个总方案,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山塘水库河网、城市内涝、城市安全运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文化旅游、人员避险转移等N个子方案),细化制定阶段性防御任务清单。
(2)各地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3)区交通等部门组织监管海上运输船只安全回港或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等安全监管措施。
(4)各地和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5)必要时,采取“五停”等措施。
(6)各地和有关部门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7)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防台风措施和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5.4.3 突发性强降雨及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相关区防指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防指应落实以下措施: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以及切坡建房区域、切坡修路地段的巡查监测工作,及时预警,及时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
(2)按照预警“叫应”工作机制,及时叫应关键人、激活全体系。
(3)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应对情况。
(4)发生灾情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必要时请求支援。
5.4.4 城市内涝
相关区防指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防指应:
(1)及时发布预警,加强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巡查。
(2)对危险区域、路段采取警戒、管控、疏导等措施,情况危急时,采取“五停”等措施,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3)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4)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保障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5.4.5 水利工程险情
(1)当地防指(或主管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区防指报告。
(2)第一时间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经研判后,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制。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水库(重要山塘)、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时,当地防指必须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同时第一时间向区防指报告。区防指会同区水利部门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区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4.5 干旱灾害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做好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等工作。
(2)根据旱情和水源地蓄水情况,组织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管辖区域和行业受灾害影响程度,按照应急预案和上级防指指引细化完善本区域及相关行业规定,必要时果断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五停”措施,力争抢险救援时间,确保人员安全。
5.5 抢险救援
各地防指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以请求上级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并报市防指。当发生重大灾害或险情时,当地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以灾害或险情涉及的重点风险领域牵头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长由防指指挥长指定,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物资队伍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区防指统筹调度全区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防指要求,区人武部所属民兵、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一大队所属武警参加抢险救援。区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各镇(乡)街道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防指。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区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交警等部门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负有应急抢险救援职责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订或完善“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下相关应急预案,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一点一策”防控措施,加强监测预警联动,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指引做好应急救援协同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6 信息报送
区防指应及时向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专报形式向区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实现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区防指。严格按照有关统计认定办法执行,做到统一归口、统一审批、统一口径、统一路径、统一上报。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区防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乡)街道防指应在2日内将总结报区防指。
5.7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依法。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的镇(乡)街道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和涉及人员伤亡的信息之前,必须提前报告区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区防指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视情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发声。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8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伴随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雨及以上降雨过程,且辖区内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均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②区气象部门不再发布台风消息,且预报对我区已无明显影响。
③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各镇(乡)街道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结合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预警等级调整和结束,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抢险救援保障
区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重要设施、重要工程安全保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重要抢险装备配备,协调配合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资金、治安、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供电、信息技术、专家等方面的保障。
6.2 风险隐患排查
区、镇(乡)街道两级防指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隐患限期整改或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网格责任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闭环整改工作。
6.3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指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区、镇(乡)街道两级防指负责镇(乡)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确保防汛责任人特别是新任防汛责任人培训全覆盖。
6.4 演练
区、镇(乡)街道两级防指应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举行应急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和基层综合救援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开展训练和抢险演练。
6.5 宣传
区、镇(乡)街道两级防指建立宣传引导工作机制和舆情监测机制,并将防汛防台抗旱宣传工作纳入检查内容,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加强防汛防台期间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处置虚假有害信息。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本行业领域防汛防台抗旱宣传工作。
7 灾后处置
7.1 灾后部署
发生台风洪涝重大自然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第一时间进行部署,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工作组赴现场慰问,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关镇(乡)街道应当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的统一部署,第一时间组织做好灾民安置、灾后救助、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救治受伤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帮助受灾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物资储备,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
7.2 灾情核查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水利、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7.3 灾后恢复
区级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区防指统一部署,全力组织并支持相关地区抢修恢复工作,修复被损毁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市政等工程设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恢复主要道路通车;设施短期内难以修复的,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限期修复。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海曙供电局、海曙电信局、中国移动海曙分公司、中国联通海曙分公司等单位应派员驻守区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7.4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及其有关单位应开展复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镇(乡)街道防指办和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复盘报告报区防指办。区防指办组织编制复盘评估报告,梳理问题整改清单,组织有关镇(乡)街道防指办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区防指办。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防指应根据本预案,结合部门职责或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区防指办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工作,根据单位职责、形势变化及预案实施等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区防指办和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提高实战处置能力;加强应急培训,熟悉应急处置工作内容、流程,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3〕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