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8504679/2024-78099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宁波鸿威纸制品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及员工宿舍出口案。2024年7月4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鸿威纸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楼疏散楼梯堆放多部排风扇;一楼室外值班室门口疏散通道停放多部电瓶车;一楼楼梯一侧疏散通道堆放杂物。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鸿威纸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鸿威纸制品有限公司三楼疏散楼梯堆放多部排风扇;一楼室外值班室门口疏散通道停放多部电瓶车;一楼楼梯一侧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吕某某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对占用疏散通道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8月7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鸿威纸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宁波希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全出口锁闭案。2024年7月10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希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车间一处安全出口锁闭。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希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希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一楼车间一处安全出口锁闭,黄某某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8月30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希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市海曙古林良荣橡塑五金厂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2024年7月26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古林良荣橡塑五金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北楼三层东面安全出口封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古林良荣橡塑五金厂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古林良荣橡塑五金厂北楼三层东面安全出口封堵,虞某某作为宁波市海曙古林良荣橡塑五金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8月16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古林良荣橡塑五金厂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虞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宁波市海曙鄞江斯科宁保温材料厂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案。2024年5月9日,鄞江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鄞江斯科宁保温材料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放使用二甲醚的场所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设备关闭,未正常开启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鄞江斯科宁保温材料厂限期改正,宁波市海曙鄞江斯科宁保温材料厂逾期未改正,逐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鄞江斯科宁保温材料厂存放使用二甲醚场所一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设备关闭,未正常开启,且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8月27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鄞江斯科宁保温材料厂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宁波市海曙顺杰制衣厂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且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案。2024年6月20日,古林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顺杰制衣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宁波市海曙顺杰制衣厂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厂区车辆乱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堵塞出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顺杰制衣厂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顺杰制衣厂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厂区车辆乱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堵塞出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8月23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顺杰制衣厂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请有关单位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