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4-07-08 结束时间:2024-07-17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力打造现代化养老服务人才大军,根据《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23〕27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宁波市海曙区养老机构名院长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建议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我们。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17日(周三)下班前。
通信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邮政编码:315000,地址: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512室)。联系人:林梦欣 ,联系电话0574-55680763,电子邮箱:1964534165@qq.com。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
2024年7月8日
宁波市海曙区养老机构名院长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宁波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甬发改规划〔2021〕279号)和《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23〕2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养老机构名院长示范引领作用,培养一批扎根一线、锐意改革、全域辐射的养老服务骨干队伍,规范海曙区名院长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养老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建设,打造高素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辐射、引领海曙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为推动“专曙颐养”卓越范例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区级统筹,分期推进。区民政局统筹设置和管理工作室,分批分期开展组建工作,确保工作室质量。
改革创新,优化机制。抓住关键环节,把管理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提高工作室建设发展的吸引力和内驱力,增强工作室改革创新、培养养老人才的实效性。
立足海曙,全域辐射。坚持以核心区域名院长队伍建设为抓手,推动郊区、农村等两个片区的养老机构院长队伍同步发展,实现养老机构“融合联动”,区域协同发展。
三、工作室组建与职责
(一)工作室的组建
工作室原则上由1名导师和3-5名学员组成,以导师姓名命名并挂牌,每一轮建设周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
1.导师遴选。导师遴选通过养老机构院长个人申报、院长个人所在养老机构属地政府审核推荐、区民政局组织确认。导师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职业素养优良;业务精湛,具有市级以上个人荣誉;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担任养老机构院长职务10年以上;组织管理能力较强,能带领工作室团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进步,能有力推动养老护理员人才队伍培养。
2.学员遴选。学员遴选通过个人申报、个人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属地政府审核推荐、区民政局考核后产生,工作室学员遴选名额向民办养老机构的青年骨干管理人员适当倾斜,原则上不低于20%。工作室学员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职业素养优良;发展意愿较强,有积极的进取心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原则上为45周岁以下优秀养老服务机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二)工作室的主要任务
制定工作室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形成工作制度。开展学习型团队建设,共同探讨、协作、研究,破解养老服务改革和机构管理难题,引领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发展。加快养老服务机构中青年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促进养老服务机构中青年管理人员由技术型向专家型、管理型人才成长。
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集体学习培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技能研讨;鼓励开展各个工作室之间的联合培养项目,实现工作室导师和学员的共同成长。一轮建设期内,工作室至少完成1个立项研究课题并取得相应成果,每年至少开设和举办2次区级及以上护理技能现场比拼、讲座或研讨会。承担区级及以上护理员培训讲学、送教、技术交流等任务。
四、工作室建设保障
(一)场所设施。工作室设在导师所在养老机构并挂牌。导师所在养老机构应为工作室提供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支持工作室开展工作。学员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要关心关爱学员培养成长,在工作安排和活动时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建设补助。工作室日常工作经费为3万元/年,由民政统筹资金来解决。工作室经费纳入导师所在养老机构,主要用于工作室的办公设备、专家指导、资料购置、外出调研、研讨活动、培训会议等工作室日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工作室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实行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的检查。
(三)建设管理。海曙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工作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海曙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室的筹建、组织审议工作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统筹资源保障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等;同时将工作室重要活动统筹纳入全区养老护理人才培训培养工作计划。
五、工作室的撤销与成员退出
(一)工作室撤销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工作室应予以撤销:
1.导师退休。
2.导师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并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同意。
3.导师离开海曙养老服务领域。
4.工作室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5.导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或违法、违纪行为。
6.有其他不适宜担任导师情况的。
(二)成员退出
工作室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出工作室:
1.成长为工作室导师。
2.有违反职业道德或违法、违纪行为。
3.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并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
4.离开海曙区养老服务领域。
5.有其他不适宜继续参与工作室学习情况的。
六、考核和奖惩
(一)考核组织。工作室的考核由海曙区民政局牵头,海曙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具体实施,实行年度考核和一轮建设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考核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职责的落实和成效情况,工作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等。
(二)考核奖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室,下一年度工作经费按照日常工作经费标准上浮10%拨付;考核合格的工作室,下一年度工作经费按照日常工作经费标准拨付;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根据情况减半或停拨下一年度工作经费,并限期整改或取消工作室资质。
一轮建设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工作室,根据导师意愿,可自动进入下一周期的工作室建设;达到优秀的,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不合格的,将取消该工作室资质,并不允许申报下一期工作室。
(三)学员考核。工作室学员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工作室导师具体负责,考核结果报海曙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对团队成员的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比例不超过30%,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学员资格。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发行之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宁波市海曙区养老机构名院长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老年群体规模的扩大和养老服务多样化需求的不断增长,对养老服务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化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养老服务队伍普遍面临“低配”困境,即收入待遇低、社会地位低、学历水平低。《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提出,2020年我国养老护理员计划要扩充到600万人,但实际还不足100万人,缺口量高达500万人之多,特别是中高端“领头雁”人才尤其缺乏。专业知识缺乏、临床护理能力不足、人文素养与法律意识欠缺及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养老服务的高质量发展。因此,本着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的发展目标,加快培养一批扎根一线、锐意改革、全域辐射的养老服务骨干队伍,亟需出台《宁波市海曙区养老机构名院长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二、文件依据
1.《宁波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甬发改规划〔2021〕279号);
2.《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23〕27号)。
三、起草过程
本次《宁波市海曙区养老机构名院长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主要以宁波市、海曙区相关文件为依据,结合海曙区区情进行起草制订。通过前期的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掌握海曙区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于2023年11月初开始拟定文件的初稿,并于11月底完成《宁波市海曙区养老机构名院长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草拟稿)。2024年7月,向各镇乡、街道征求意见,均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
文件由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室组建与职责、工作室建设保障、工作室的撤销与成员退出、考核和奖惩六部分组成,整体包含了工作室导师及学员遴选条件、工作室的主要任务、工作室建设保障与管理、以及考核和奖惩等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养老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建设,打造高素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辐射、引领海曙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为推动“专曙颐养”卓越范例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部分:工作原则。提出抓住关键环节,把管理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提高工作室建设发展的吸引力和内驱力,增强工作室改革创新、培养养老人才的实效性。坚持以核心区域名院长队伍建设为抓手,推动郊区、农村等两个片区的养老机构院长队伍同步发展,实现养老机构“融合联动”,区域协同发展。
第三部分:工作室组建与职责。确定工作室导师与学员遴选条件,提出工作室原则上由1名导师和3-5名学员组成,以导师姓名命名并挂牌,每一轮建设周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要求工作室制定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形成完善的工作制度。
第四部分:工作室建设保障。由海曙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工作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一方面是设施保障,明确导师所在养老机构应为工作室提供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支持工作室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是经费保障,经前期测算,工作室日常工作经费为3万元/年,由民政统筹资金来解决,工作室经费纳入导师所在养老机构,主要用于工作室的办公设备、专家指导、资料购置、外出调研、研讨活动、培训会议等工作室日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部分:工作室的撤销与成员退出。明确工作室的撤销与成员退出情形。
第六部分:考核和奖惩。明确工作室的考核由海曙区民政局牵头,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职责的落实和成效情况,工作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等。根据考核结果决定下一年度工作经费的拨付率。学员考核由工作室导师具体负责。
五、下步建议
《宁波市海曙区养老机构名院长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根据局党组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区民政局办公室文号印发。
《宁波市海曙区养老机构名院长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4年6月24日至6月25日向全区各镇乡、街道、2024年7月8日至7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