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题背景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仅降低空气质量、破坏土壤质量,而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鄞江中队在工程渣土领域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规范施工工地渣土处置流程,通过经常性巡查检查、集中整治、从严执法等措施,严查辖区施工工地违规处理渣土、渣土车辆违规运、超重、建筑、渣土乱处置、乱倾倒、沿途抛撒等违规行为。加大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非现场监控力度,依法追查违法违规运输源头。
二、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8日,区综合执法局鄞江中队接群众来电举报,有人于2024年1月底在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悬慈村大岺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通过海曙交警设置的监控查看发现,为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26日倾倒。经查明,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的5辆重型自卸货车将120立方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至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悬慈村大岺岗处倾倒。当事人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
三、处罚情况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四、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也在日益增多,必须加大对运输企业、建筑工作的执法巡查监察力度,才能维护好城市市容和环境。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监控查看发现锁定案件当事人,属于非现场执法处置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非现场执法通过监控系统采集、记录来获取违法证据,实时监控建筑垃圾倾倒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进行取证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大大提高建筑垃圾案件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