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04679/2024-7808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6-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4-06-26 08:45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宁波市联同创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2024年5月20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联同创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宁波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联同创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联同创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宁波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宁波市联同创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中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联同创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绍兴盛和建设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4年5月9日,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龙峰村的绍兴盛和建设有限公司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1名特种作业人员(熔化焊接和热切割)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证,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绍兴盛和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5月30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绍兴盛和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浙江国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案。2024年5月28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国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某制药有限公司(海曙厂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现场核查中发现,企业易制毒仓库(205仓库)中储存二氯甲烷(4L/瓶,2瓶)、异丙醇(74L/瓶,2瓶)、甲酸(500ml/瓶,7瓶),安评报告中全文未提及,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存在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属于重大疏漏。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先行调查取证,对该单位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浙江国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之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之规定。浙江国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度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多次行政处罚(余姚应急罚决〔2024〕第000091号、海曙应急罚决〔2024〕第000112号),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6月17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国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宁波东合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案。2024年6月3日,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东合兴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证,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宁波东合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6月19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东合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宁波市海曙石碶李艾针纺织品商行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2024年5月31日,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石碶李艾针纺织品商行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证,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石碶李艾针纺织品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6月20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石碶李艾针纺织品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请有关单位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