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4-06-17 16:17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宁波市甬净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未佩戴防护设施作业案。2024年4月2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1607号清风社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宁波市甬净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在从事高处安装作业,但未佩戴防护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甬净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甬净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在有效期内,但从事高处安装作业,未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装备,违反了《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管理规范》(AQ6111-2023)4.2条“未按规定配备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作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2024年5月8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甬净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宁波创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2024年4月18日,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创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2名特种作业人员(熔化焊接和热切割)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证,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宁波创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5月15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创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案。2024年4月30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执法检查中发现,报告P15页2.5.1节图2-3中天然气用气点只有烘干工段一处,表2-3中烘道只有1条,实际核查企业烘箱有4个,烘道4条,清洗工段也使用天然气(4条清洗线)、办公楼取暖1处,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行政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证,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2024年5月20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浙江国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案。2024年4月30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国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海曙某某塑胶有限公司危化品使用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执法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企业存有脱模剂(UN1268),根据GB1268-2012,为第3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安评报告中全文未提及,报告与企业实际不符。行政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证,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浙江国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2024年5月15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嘉兴仁通物流有限公司企业自用柴油加油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4年4月28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仁通物流有限公司位于横街镇凤岙东村的企业自用撬装加油装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装置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做《防雷检测》、《安全评价报告》、加油装置临近处设置4个集装箱简易房供驾驶员临时休息)。行政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取证,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嘉兴仁通物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2024年5月13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仁通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请有关单位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