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农办、财审(管)办: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构建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打造农业新业态,培育新型农业人才,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宁波市海曙区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打造农业新业态,培育有规模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培养“观念新、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业人才,根据省相关文件要求及《中共宁波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万名农创客培育行动(2022-2025)的实施意见》(甬委农办发〔2022〕31号)、《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35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海党〔2020〕28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区级安排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支出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社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等)、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农业企业扶持及品牌培育
(一) 凡在宁波市海曙区范围内注册登记新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和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 新获得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各类名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食用农产品新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等称号、参与或制订行业标准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
(一) 自主创业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海曙区内专职从事涉农类生产经营,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3.创业时间满1年(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
4.以创办的农业经营主体名义(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名义)办理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满1年;
5.在海曙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林牧渔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业企业、休闲农业主体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尤其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扶持;
6.积极参加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等。
(二) 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农业经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受聘用的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一定种养规模的农林牧渔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业企业、休闲农业主体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3.按规定为聘用高校毕业生截止至申报之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满1年;
4.积极参加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等。
(三)乡土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
2.本人在海曙区从事涉农类生产经营,新兴产业融合发展方面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群众认可度高,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2)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3)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4)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工艺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区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第七条 休闲农业扶持
在宁波市海曙区范围内新创建或者动态监测合格的的星级农家乐、国家级和省级休闲乡村或农家乐集聚村、投保乡村休闲农业旅游综合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被评定为省级精品旅游线路的经营主体等。
第八条 农产品电子商务
农业经营主体或农产品经纪人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平台当年在网上销售海曙区域内(包括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山海协作)农产品300万元以上。销售额按店铺后台销售额总表为依据,同一品牌各店铺销售额可以叠加。
第九条 农产品展示展销
(一)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加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业展会、市场营销推介等。
(二)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安排,在鼓楼步行街设置摊位、设立农产品营销网点或者农产品展示展销点。
(三)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区农业行业(专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展示展销会,以及在展会中进行特装展示展销、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新闻发布会、研讨会等。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农业企业扶持及品牌培育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地理标志登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各级名牌农产品、老字号、浙江省区域名牌、省区域公用品牌、品字标浙江农产、食用类农产品注册商标、新通过欧盟注册、美国FDA、日本JAS等国际认证、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新认定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称号或荣誉、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等,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
(一)自主创业者,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资金补助;水稻种植面积300亩以上、蔬菜种植面积50亩以上、生猪养殖5000头以上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资金补助。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三年扶持政策,三年期结束后可重新申报,补助不可以合并享受。
(二) 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农业经营主体,按认定的区、市、省、部级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4个级别,分别对应扶持1-4名高校毕业生;星级农家乐按三星、四星、五星3个级别,分别对应扶持1-3名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本科每人每年1.5万元、硕士及以上每人每年2万元。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三年扶持政策,可重新申报。
(三) 区农业农村行业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乡土专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创建成功或者动态监测合格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休闲乡村或农家乐集聚村,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投保乡村休闲农业旅游综合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年给予核定保额的50%补助; 被评定为省级精品旅游线路的每条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电子商务
农业经营主体或农产品经纪人网上年销售额达到300(含)-5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500(含)-1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奖励;1000(含)-200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2000(含)-1亿元的,给予8万元奖励;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计算周期为申报通知前的12个月。
第十四条 农产品展示展销
(一)对由政府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境内外农业展会的单位,境内展每个展位给予0.6万元补助;参加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列入会展计划的港澳台等境外农业展会的单位,每个展会给予1万元补助;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参加农业农村部或省市农业农村部门重点组织的境外国际农业展会的单位,每个展会给予2万元补助。
(二)参加各类展会并进行特装展示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家给予不高于10万元补助;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新闻发布会或研讨会,根据活动投入资金、活动规模和影响力,给予每家不高于15万元补助。对在各类农业展会、评比中获得特金奖(或茶叶特级产品)、金奖(或最佳奖、茶叶一级产品)、银奖(或茶叶二级产品)和优质奖(或铜奖)的经营主体每件分别给予1.5万、1万元、0.5万元和0.3万元的奖励。
(三)受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由区级各农业行业(专业)协会组织开展或组织参加的各类专业展示展销活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付。对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在各类农业展会上进行广告宣传,给予全额补助。
(四)在鼓楼步行街设摊的,按实际缴纳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经区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并事先报备后设立农产品营销网点或农产品展示展销点且销售本区域范围内农产品比例达70%以上的,实际营业面积在50(含)-1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实际营业面积在100(含)-15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实际营业面积在150(含)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最多不高于8万元补助。店铺实际运行需满一年,且同一主体开设多个店铺最多3家可享受补助。
(五)经区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并事先报备后设立海曙区茶叶、浙贝母等特色农产品专卖店且本区域特色农产品比例达70%以上的,实际营业面积在20(含)-5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实际营业面积在50(含)-1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实际营业面积在100(含)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最多不高于8万元补助。店铺实际运行需满一年,且同一主体开设多个店铺最多3家可享受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农业企业新认定各级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名品牌创建、开展电子商务、参加农业展会等,按有关规定要求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区产业办审核通过后,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下拨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要求及流程参照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 高素质新型农民申报者向所在镇(乡)街道农办申请,镇(乡)街道农办初审,区产业办审查核准,核准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星级农家乐和休闲乡村、农家乐集聚村,凭农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及法人证书申领奖补;精品旅游路线凭认定文件、各经营主体法人证书、奖金分配协议等相关资料申领奖补;乡村休闲农业旅游综合保险,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区休闲农业协会组织开展,区休闲农业协会凭委托协议、投保方案、各经营主体投保发票等相关资料申领奖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申报、资金分配、拨付情况、项目绩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对下达的资金进行公示,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承担相关责任。各项目实施主体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办法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补资金外,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2021-2023年申报的自主创业者、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农业经营主体,三年补助时间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企业注销或社保停缴的,调整或取消相应补助、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项目或是同一补助依据的项目,政策享受主体可以自行综合选择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执行期内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