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调查发现,宁波市海曙区曙院里小区19幢42号103室南北侧共有四处建筑物(构筑物)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该四处建筑物情况如下:第一处位于103室北侧阳台位置,在原有的窗户及墙体已被拆除情况下,加装了一扇玻璃门构筑物,该玻璃门构筑物与原有房屋形成封闭空间,经对比图纸及现场测量,由此形成的空间东西长1.75米,南北宽1.25米,面积为2.1875平方米;第二处位于103室房屋南侧入户平台上,北侧是房屋客厅,南侧是入户的楼梯,与入户楼梯上的构筑物(已另案处理)形成一个封闭整体,该构筑物西面部分为一面长1.5米,宽2.6米的长方形铝合金玻璃,东面部分为一面长0.85米,宽2.44米的长方形铝合金玻璃;第三、四处分别是103室房屋的南北两侧的围栏构筑物,其上层是木制栏栅,下层是水泥浇筑而成,其中北侧围栏构筑物呈“L”形状,长8.5米,宽1.9米,高度1.6米(其中木质栏栅高1.38米),南侧围栏构筑物呈“┗┛”形状,长11.1米,西侧宽5.5米,东侧宽4米,高度1.97米。(其中木质栏栅高1.38米)(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因上述建筑物目前无法确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及时处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公告。
请相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白云中队主张权利,依法接受处理。逾期无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利的,本机关将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四处建筑物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郭凌霄 胡骏韬
联系电话:89086755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周江岸路16号
附件:现场照片8张
附件:
第一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处建筑物(构筑物)
关于确认海曙区曙院里小区19幢42号103室南北侧四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设行为人的公告.pdf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