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优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你)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中,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未及时足额支付叶某某劳动报酬27637元、徐某某劳动报酬24000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责令你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支付叶某某劳动报酬27637元、徐某某劳动报酬24000元。
对上述作出的限期整改指令书,由于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单位,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十日,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拒不改正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2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整改指令,可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天雨许松军
联系电话:0574-55889903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11室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