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法规公文>>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索引号: 772330499/2024-53005 组配分类: 部门、镇(乡)街道文件
发布机构: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4-04-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海曙区3A级以下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海文旅体〔2024〕15号

各镇(乡)、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海曙区3A级以下旅游景区评定管理,推进旅游景区高质量发展,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印发《海曙区3A级以下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4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浙江省旅游条例》《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甬旅质评〔202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和评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_17775)及相关细则。

第三条 根据《宁波市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甬旅质评〔2022〕4号)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2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宁波市海曙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景评委”)负责全区A级、2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2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申报、初评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

第四条 A级和2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按照“景区申报-景观质量评估-组织评定(专家暗访)-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申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自然、历史文化或其他旅游资源为基础,优先支持资源普查认定的文旅资源“优集区”;有明确的自然空间四至边界,非相连景点原则上不得联合创建;有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优先支持封闭管理景区;商贸场所、城市公园等不以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突出文旅融合,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利用,彰显在地特色;

(三)安全责任主体明确,有统一的管理或运营机构,且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四)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五)有较高的数字化管理水平,开展智慧景区建设,接入省市级管理平台,能够提供实名制且可追溯游客信息的预约预订服务;

(六)坚持人民至上,有较高的市场吸引力和品牌影响力,能够提供与游客需求相匹配的休闲度假产品;

(七)项目建设均已完成审批、备案及运营安全评估,正式对外开放运营时间满一定时限,各方面运营机制体制均已成熟,短期内不会发生重大调整变动;

(八)主动接受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测、监管和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五条 景观质量评估是A级以上旅游景区创建的前提条件和前置环节,严格按照《景观质量评分细则》,分景区申报自评、区级评定(A级和2A级为终评),3A级以上向市级申报。

(一)景区自评和区级评定(A级和2A级为终评)。自愿申报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单位(企业)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自查,对符合景观质量标准相应分值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区景评委提出创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请文件与报告书;

2.旅游景区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

3.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

4.旅游景区已具有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消防、卫生许可等开放合法性的行业主管部门证明;

5.旅游景区四至范围内土地建筑合法合规的行业主管部门证明;

6.旅游景区所依托的资源、涉及游览服务的重要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承诺书;

7.旅游景区创建视频;

8.其他有关资料。

对通过资料审核的旅游景区,区景评委采用会议审查或实地检查方式,开展景观质量专家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景观质量评价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通过评估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完成检查验收评定。未通过景观质量评估的景区,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二)申报省市级评定。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按照景区自评、区级初评申报、市级评定(3A级为终评)、省级评定(4A级为终评)程序开展评定工作,工作程序参照《宁波市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甬旅质评〔2022〕4号)进行。

第六条 根据景区创建工作进展和实际需要,通过景观质量评估的创建景区,即可进行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估。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区景评委将选派专家适时对创建景区进行实地调研指导,对创建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第七条  A级旅游景区名称原则上由“所在地区行政区划+名称+景区”组成。

第八条 各创建景区要在区政府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创建方案,细化创建措施,明确创建进度,保证创建质量,及时将创建进展情况同步递交区景评委。

第九条 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坚持优中选优,成熟一家、推荐一家,真实客观反映创建成效,切实解决“创而不动、创而不实、创而不快”问题,推动高质量创建。

第十条 通过评定的创建景区,由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市景评委备案。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定的创建景区,由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市景评委备案。A级旅游景区所在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建设和管理,指导做好项目招引、业态培育、运营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全面提升旅游景区服务品质。

第十二条 A级旅游景区所在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景区安全管理,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和应急处置,落实景区管理或运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履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重点加强对景区新业态的安全监管,新业态项目建设立项、备案、评估率应达到100%。

第十三条 A级旅游景区开发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审批或报备,严格杜绝“未批先建、未评估先运营”,严防“无行业标准、无运营规范、无监管主体”的项目引进与建设。

第十四条 A级旅游景区(含创建)因发展所需,确需调整边界,变更名称、管理机构的,应根据评定管理权限向省、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等级旅游景区调整边界涉及核心旅游资源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质量等级。调整边界不涉及核心旅游资源,但调整面积超过30%的,应重新申请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A级旅游景区应当公布经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强化瞬时承载量管理。

第十六条 A级旅游景区因季节、改造等原因歇业的,应及时公布歇业信息,并上报评定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A级旅游景区应按时报送各项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A级旅游景区应注重系统收集游客等各方群体的评价意见与建议,做到第一时间回应、整改和反馈,形成规范有效的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增强旅游获得感与幸福感。

第十九条 A级旅游景区应重点落实“无废景区”建设,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或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做好垃圾分类,引导游客践行“光盘行动”等,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第二十条 A级旅游景区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的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落实门票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评估,建立长效机制。区景评委每2年组织开展1次A级旅游景区年度复核。同时,根据复核、投诉、媒体及舆情情况,适时对相关A级旅游景区进行抽查复核或指定复核。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家库和首席检查员负责制,创新专家抽取方式,加强对评定、复核过程与结果的检查和责任追查,每个评定与复核组组长为首席检查员,对评定、复核过程和结果负主要责任,其他成员负相应责任。参与评定、复核的专家应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不得借机承接项目、不得随意收受赠礼、不得擅自透露结果等,如若违反上述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建立旅游景区评定、复核档案,对评定复核工作进行全程记录、分类存档,做到职责分明,查处有据。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动态管理,强化复核结果运用,建立“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经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市景评委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景区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须按期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区景评委。对景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对距离标准差距较大或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考虑做出取消等级或降低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第二十四条 A级旅游景区受到降级处理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恢复原等级;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在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得重新申报。原则上降级处理每次只降低1个等级,需要再降低的,由相应管理权限部门继续做出处理。

受到取消或降低等级处理的景区,应当交回或者申请更换证书和标牌,不得以原等级名义从事宣传和经营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省、市景评委直接给予降低等级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或意识形态事件性质严重的;

(二)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严重下降;

(三)景观质量严重退化与资源价值严重降低;

(四)资源和生态环境因人为原因遭到严重破坏;

(五)旅游项目出现未批先建并投入运营;

(六)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七)处理重大投诉事件不力,发生严重不良社会舆情事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八)申报评定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

(九)经营行为终止,包括主要经营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法人资格被依法注销等情形;

(十)因不可抗力影响或资源保护需要外,丧失旅游功能或停业一年以上的;

其他经评定部门确认的不良情形。

第二十六条 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省、市景评委直接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期限整改:

(一)意识形态管理松散或存在“庸俗、低俗、媚俗”等不健康内容;

(二)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下降;

(三)被游客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且未及时有效处理;

(四)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负面社会舆情事件;

(五)接待量超过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并对旅游景区生态安全和游客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六)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

(七)擅自变更旅游景区名称或范围;

(八)其他经评定部门确认的不良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海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