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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人社局仲裁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4)398号]

发布时间: 2024-04-23 17:16:47   浏览次数:      来源: 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宁波德鸟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鹏飞等6人与你公司补发工资争议案,已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甬海曙劳人仲案(2024)39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宁波德鸟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鹏飞2023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25日的工资6128.22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结。二、被申请人宁波德鸟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昌建2023年3月1日至同年3月25日的工资8035.76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结。三、被申请人宁波德鸟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乐乐2023年3月1日至同年3月25日的工资6224.78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结。四、被申请人宁波德鸟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杠2023年3月1日至同年3月25日的工资5970.46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结。五、被申请人宁波德鸟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鹏成2023年3月1日至同年3月25日的工资5445.33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结。六、被申请人宁波德鸟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倩2023年2月16日至同年3月15日的工资3080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结。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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