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丹仙服装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就你单位员工王振、徐凤琳等2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要求你单位向我局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据材料。对上述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甬海人社监举字[2024]6号),本机关向你单位邮寄该举证通知书但因你单位无法送达该文书,并且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予你单位,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十日,请你单位在文书送达后1个工作日内举证。
若你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我局将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天雨许松军
联系电话:0574-55889903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