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决策主体
承办单位
决策依据
决策程序
计划完成时间
1
海曙区西门望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设,分别成立海曙区西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望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省卫生计生委等 7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的通知》(浙卫发〔2017〕104 号)
海曙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区委编办通过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