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2943395/2024-87609
- 文件编号:海政发〔2024〕1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3-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海曙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其中,涉林镇(乡)、村(社区)要强化属地责任,确保森林禁火各项措施落实;林区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必须落实禁火要求,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火规定,自觉接受护林防火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多渠道多形式加大禁火令宣传,更精准更有效落实防控措施,强化打击力度,全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今年开春以来,我区春耕、农事、祭祀、林业生产及旅游等用火形势严峻,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切实抓好当前和清明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全区范围内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即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在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执行“六大禁令”:
(一)严禁携带一切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一切农业生产、林业生产和工程施工用火;
(三)严禁在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五)严禁在登山野营活动中烧烤、玩火、放孔明灯;
(六)严禁其它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对违反禁火令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公安或区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报警、投诉电话:110、87258860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