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面向
社会公开招录司法雇员公告
时间:2024-03-18 17:21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浙江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相关规定,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司法雇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司法雇员是从事检察办案及其他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案件材料的收取、流转、登记、保管工作;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三)法律文书的复印、收发、送达工作;

  (四)案件卷宗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五)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招录人数

  本次共招录司法雇员8名

  三、招录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二)年龄18周岁至35周岁;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同时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普通高校(含境外)脱产就读的人员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下列人员不得招录为司法雇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有其他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四、薪酬待遇

  司法雇员的薪酬待遇按照海曙区相关规定执行。

  五、招录程序和办法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31日

  2.报名方式及联系方式:报名人员将报名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hsjczzb 163.com,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姓名、联系方式)。

  3.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附近期蓝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电子版;

  (2)身份证扫描件或照片;

  (3)户口簿扫描件或照片;

  (4)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照片;

  (5)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或照片。

  4.资格初审

  按照招录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经资格审查后确定进入考试程序人员。

  5.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二)笔试及面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40%和60%,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1.笔试。笔试时间为4月上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笔试主要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满分100分,合格分60分。

  报考人员请务必携带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2.面试。根据笔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人员(不足比例的或末位并列的,笔试合格人员均进入面试)。面试名单届时详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面试主要测试综合素质尤其是口头表达、现场应变、团结协作等能力。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60分。因放弃面试而空缺的名额,按笔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进行递补。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将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公布。

  (三)体检与考察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职位人数的1:1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而空缺的名额,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进行递补。

  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司法雇员的招录条件。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因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而空缺的名额,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进行递补,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本次公开招录入围面试且成绩合格但未被最终录用的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建立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司法雇员储备库。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在半年内出现司法雇员空缺如需增补的,经院党组研究并书面报请市检察院同意,可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依次使用储备库人员,经体检、考察合格后增补录用。

  (四)公示与录用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信息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空缺名额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体检、考察、公示环节。

  被录用人员与经人社部门许可的第三方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年龄、落户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日。

  (二)报考人员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录用手续者取消录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考生应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自己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参加下一步招录程序的,视为放弃。

  (四)如有疑问,可咨询招录检察院,咨询联系电话0574-55010321。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五)招录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检务督察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联系电话:0574-55010327。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司法雇员报名表.xls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