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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应急管理局通知公告

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24-03-01 14:56:18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    

各镇(乡)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局各科室(中队):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荣胜(宁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安全评估报告案。2023年12月28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陈横楼村宁波锐拓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由荣胜(宁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锐拓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专项安全评估报告》中存整改结论与现场实际不相符的情形:1、危险化学品备货库电器设备和输配电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2、报告里有视频监控摄像头,现场无。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荣胜(宁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荣胜(宁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1月4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荣胜(宁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宁波市海曙创艺文化用品厂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2023年12月27日,海曙区横街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创艺文化用品厂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油墨、稀释剂存放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创艺文化用品厂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创艺文化用品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2024年1月15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创艺文化用品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和汇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高处作业案。2024年1月10日,海曙区江厦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海曙区五台巷42号莲桥第小区外墙清洗现场检查时,发现宁波和汇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高处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和汇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和汇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1月12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和汇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宁波市梦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2024年1月12日,海曙区章水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海曙区章水镇樟村村飞地宁波市梦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宁波市梦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梦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梦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1月22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梦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宁波市海曙韵颖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未建立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2024年1月19日,海曙区集士港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海曙韵颖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现该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相关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缺失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韵颖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韵颖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2月22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韵颖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请有关单位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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