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3日,本局对宁波海曙区利奇马水果店作出甬海市监罚催〔2024〕5号《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详见附件)。因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本局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甬海市监罚催〔2024〕5号
宁波海曙区利奇马水果店:
本局于2023年6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市监处罚〔2023〕26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3000元罚款。因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加处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壮,李家怡 联系电话:0574-87199885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