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已于2023年1月1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并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和落实,是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重要举措,为推动中小微企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关于条例宣贯中的常见问题,一起来看!
问:为什么要在当前出台这样一部法规,这部法规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这是我们现在所处的大环境所决定的。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当前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三重压力仍然较大,再加上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面临不少实际困难。要爬坡过坎,关键是提振信心。而立法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最能够彰显决心,提振信心。
这是中央的要求和浙江的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党中央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要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条例的出台,是贯彻中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推进“两个先行”的内在要求,是推动中小企业“办成”大事的制度保障。
这是保障国家法律贯彻实施的需要。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7年作了全面修订,我省有必要完善地方立法,保障国家法律要求落地落实。
这是固化提升我省创新经验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家和省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政策,比如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到的8+4经济政策。有必要全面梳理这些政策,将其中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上升为法规制度,从立法层面上给企业送上“雪中碳”,吃下“定心丸”。
法规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获得全票通过,充分反映出全体人大代表对我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对法规内容的充分肯定。
问:条例共分十章、六十五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健全创业扶持体系,激发创业活力。
一是首次体系化规定了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和创业教育等扶持措施,并将高层次人才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创业场所支持等政策予以固化提升。
二是明确小微企业园建设应当坚持准公共属性,强化企业集聚、要素集约和服务集成等功能,并要求运营主体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育成服务。
三是完善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支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统筹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布局,推动中小微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二、强化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企业梯度培育机制,要求政府制定分层分类扶持政策,加强优质中小微企业培育。
二是推动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规定省专精特新产业领域目录应当重点培育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专精特新板,并明确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企业。
三是在支持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建立研发机构、异地人才使用、科技奖项申报、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等方面规定具体举措,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是要求向中小微企业开放科研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等资源,鼓励引进和建立产业技术创新研究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机制。
三、推动大中小微企业合作,促进融通发展。
一是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加强创新链、产业链等方面合作,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培育融通创新平台和基地,构建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
二是明确大型企业在其牵头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参加。
三是鼓励大型企业将其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分包。
四是要求政府通过组织开展推介洽谈会、供需对接会等方式,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
四、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赋能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是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产业大脑、产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大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开展数字化转型。
二是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等主体为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共性或者个性需求服务。
三是要求省有关部门构建产业链强链、补链、畅链、固链数字化协同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链,推进多跨协同业务场景建设。
四是要求建立数字化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计量、检验检测等一站式服务。
五是要求政府建立健全服务企业长效机制,聚焦企业成长全生命周期,加强数字化平台和应用场景建设,实现企业服务多跨协同、综合集成。
五、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纾解融资困难。
一是要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和有关基金,并明确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向中小微企业倾斜。
二是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增信、贴息、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等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三是要求金融机构逐步扩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规模和首贷户覆盖面,并将普惠金融实施成效、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等情况作为对其考核、奖励的重要指标。
四是拓宽融资渠道,除推动直接融资外,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融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
五是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担保倍数范围内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扩大业务规模。
六、支持市场开拓,构建新发展格局。
一是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对中小微企业实行歧视待遇,并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
二是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
三是要求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培育自主品牌。
四是要求政府通过支持境外参展、组织商务洽 谈等方式提高中小微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并为其开展跨境投资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
七、强化服务保障和权益维护,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二是设立服务券制度,并明确服务券的使用范围,降低中小微企业运营成本。
三是强化人才支撑,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称评审标准、优化职称评价方式等作出规定并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五是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医瞥。
问:我省早在2006年就出台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条例。这次在条例名称中增加了一个“微”字,是出于什么考虑,条例在“助小扶微”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在浙江的企业中,微型企业占绝大多数,达到了85%的占比。基于这样的企业占比情况,也考虑到微型企业抗风险能力弱,这次立法的浙江特色之一,就是将这个“微”字写进条例的名称中,以更好地体现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鲜明导向。不仅如此,《条例》针对小微企业的特殊性,还规定了很多专门扶持措施。
浙江是一个土地资源小省,同时也是经济大省,用仅占全国1.1%的土地面积贡献了全国6.36%的GDP,每一寸国土空间资源都需精打细算。在这样的资源条件下,小微企业缺空间、缺配套、缺要素、缺服务等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浙江不断创新探索,加大小微企业园建设,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截至2022年12月底,全省已建成小微企业园1354个。据此,《条例》总结浙江实践经验,明确小微企业园的准公共属性,强化其在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服务集成和治理集中等方面的功能,使之成为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集群化发展的重要承载地。
《条例》要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为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提供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管理诊断、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创业辅导。
针对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条例》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适合小微企业的信贷制度,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逐步扩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规模和首贷户覆盖面,并将普惠金融创新及实施成效作为对其考核评价或奖励的重要指标。
此外,《条例》还在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政府采购、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等方面,专门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措施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