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44064/2024-8405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文书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陶宁,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当地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告知不予立案。涉诉产品在申请人购买之前,已经对产品进行定量包装,随后在出售前固定好重量、价格,此行为属于预先定量的行为。散装食品是指消费者需要多少,企业称重多少,随后计算价格,因为不定量,所以价格会有浮动。综上,涉诉企业属于预包装食品,而不是散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认定的散装销售不认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而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情况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有初步证据证明案涉食品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立案并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滥用自由裁量权利,做出不立案的处理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滥用自由裁量不予立案,亦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期限的规定,未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合法处理。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举报处置职责,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且已履行法定职责。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享有行政复议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4日,申请人在淘宝店铺“某网购实体店”购买“香酥烤莲子”1份。2023年11月24日,申请人在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产品存在的问题为: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3.11.2日,本人购买日期为2023.11.14日,该产品销售重量为170g。且其销售分为170g以及500g。明显是在购买前就已经进行了提前定量生产。所以,该产品不属于散装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GB7718,食品安全法67条规定,该产品包装上缺少执行标准与配料表。并且,该产品很明显是由大包装拆分,然后在包装进行销售。那么是否有分装生产许可证?更可能存在私自分装行为。综上所诉,本人请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被举报人经营者程某在场陪同,记录的现场情况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举报人反映的罐装香酥烤莲子在售,只在货架上发现一款袋装包装的香酥烤莲子在售,已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款产品拍照取证。据经营者陈述,举报人反映的罐装香酥烤莲子和现场在售的袋装香酥烤莲子的原包装是净含量2500克的大包装预包装食品,生产者: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33032605915,现场经营者程某提供了原包装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据其陈述,上述2种袋装和罐装包装的香酥烤莲子是其根据消费者订单对原包装拆封后重新散装包装并销售,并提供有相关订单记录。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有‘某特产企业店’,举报人提供的照片产品标签属实,是其重新散装包装后加贴的标签,已经在容器上标明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被举报人经营者程某在上述现场情况中签名确认以上记录属实。同日,被申请人认为未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淘宝店铺“某特产企业店”的工商登记信息为某土特产店,经营者程某。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淘宝交易订单截图和商品实物图片;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附件、全国12315平台上述举报单流转信息截图、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被举报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答复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销售罐装香酥烤莲子和袋装香酥烤莲子的行为属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销售,但经被申请人实地调查,被举报人已在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标注,无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举报,经调查后,于2023年12月1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调查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