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4-11-05 14:37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宁波市海曙合瑞磁性材料厂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案。2024年9月5日,洞桥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合瑞磁性材料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部二楼仓库北侧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合瑞磁性材料厂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合瑞磁性材料厂厂区内部二楼仓库北侧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0月8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合瑞磁性材料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楼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宁波行悦车业有限公司一楼西安全出口被占用、锁闭,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案。2024年9月10日,横街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行悦车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西安全出口锁闭且面前堆放杂物,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行悦车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行悦车业有限公司一楼西安全出口锁闭且面前堆放杂物,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0月8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行悦车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宁波市海曙长宏制衣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2024年9月27日,高桥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长宏制衣有限公司厂区(厂中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园区内承租单位存在安全出口被封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故障、损坏,灭火器维修保养已过期,应急通道堆放可燃物被占用,部分电气线路裸露未穿管、私拉乱接等隐患问题,作为出租单位,宁波市海曙长宏制衣有限公司未对园区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检查并督促整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市海曙长宏制衣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市海曙长宏制衣有限公司未对园区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检查并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0月22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长宏制衣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宁波甬元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应急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被占用案。2024年9月28日,高桥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甬元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应急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被占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甬元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甬元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应急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被占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0月22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甬元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宁波福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应急疏散通道上违规停放电瓶车、堆放物品被占用案。2024年10月12日,高桥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福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应急疏散通道上违规停放电瓶车、堆放物品被占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宁波福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福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应急疏散通道上违规停放电瓶车、堆放物品被占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0月25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福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汪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请有关单位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