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9462270/2024-85097
  • 文件编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便笺〔2024〕4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2024-08-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请销假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3 10:11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各科室、中队:

为规范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现将《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请销假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日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请销假制度     (试行)  

为规范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经研究,决定对请销假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休假除特殊情况外应以工作为先,服从组织决定,在确保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安排个人休假。

二、工作人员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申请并经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申请并于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三、个人因病、因事请假须按规定书面请假。

(一)局领导请假按区管干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科队负责人请假的,由业务分管领导和人事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请假时间超过2天(含)、重大节假日及重大保障活动期间请假外出的,由业务分管领导和人事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上述请假经批准后,将请假审批表交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中队指导员、科队副职请假的,由科队负责人签字后,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请假时间超过2天(含)、重大节假日及重大保障活动期间请假外出的,报业务分管领导和人事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上述请假经批准后,将请假审批表交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四)科队普通干部、协管员请假的,由科队负责人审批同意。经批准后,将请假审批表交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五)因公、因私离开浙江省范围内的,需填写《外出报备表》,并报组织人事科备案。科室、中队负责人报业务分管领导、人事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指导员、中层副职报业务分管领导、人事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普通干部报科室、中队负责人审批同意。

四、请假期满在规定时间内归队,科队负责人向业务分管领导销假,其他工作人员向科队负责人销假,销假应及时向局组织人事科备案。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以旷工处理。

五、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婚假、丧假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人员,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七、本制度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八、本制度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