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户多人口”的办理
1、家庭户籍人口在4人(不含4人)以上的用户可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开户人身份证原件,如有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同住的需同时携带《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原件,至公司各营业网点办理申请手续,开户人与《居民户口簿》内常住人口需一致,《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地址需与用气地址致。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如有欠费的居民用户,须在结清欠费后方能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 "一户多人口”的居民用户增加用气量指标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一户多人口”用气的续期手续。对于逾期未办理的,将恢复执行非“一户多人口”气量分档基数,直至用户重新申请办理“一户多人口”用气。
3、申请“一户多人口”的居民用户户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二、阶梯气价各类用户的用气周期结算
(一)已开户用户:以调价后的首次抄表日为用户的.上年度气量结算日,首次抄表后开始到下一年度的首次抄表为止作为该用户的一个”完整年”,一个“完整年"作为一个用气周期。如某用户调价后的首次抄表为1月15日,则从1月15日抄表后的用气量开始按阶梯气价计,阶梯指标周期为一年。
(二)新开户用户:从开户日当月起按剩余月份享受当年阶梯气价量指标。次年起,按“完整年"计算阶梯量。
(三)客户办理过户:因房屋转让(如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的户籍变化、产权及使用权变更时,用户应持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及时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从办理之日起,按当年实际剩余月份重新核算阶梯气量分档基数。新户主需办理“一户多人口”手续的,需携带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如有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同住的需同时携带《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原件。
(四)出租户:用户因房屋出租产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应自行就气量、气价等事宜通过租赁协议予以确定。租赁关系变更后,燃气公司不因用户租赁关系的变更重新核算阶梯气量分档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