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分制收费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11-12 18:27 来源:区教育局 浏览次数:

浙教计〔2012〕9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协调推进全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加快人才培养模式转变,全力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报经省政府同意的《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经研究,决定对普通高中学费收费进行改革,由原来按学期制收费逐步调整为按学分收费。现将《普通高中学分制收费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普通高中学分制收费若干意见

根据《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全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以推行学分制为重要抓手,加快人才培养模式转变,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普通高中收费规定,现就我省普通高中实施学分制收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学分制收费坚持“平稳过渡、试点推进”的原则,切实做到不增加学生额外的经济负担。在2012—2013学年,学生学费仍按学期制收费办法执行。各设区市选择1所普通高中试行学分制收费制度,并可选择若干所普通高中参照学分制收费制度进行模拟运行。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其中若干所普通高中作为省级试点学校。2014年秋季入学,争取在全省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学分制收费制度。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将原学期学费改按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即在原学期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注册学费为原规定的学期学费减去每学期平均学分学费之差,注册学费按学期计收。具体比例由各地教育部门商物价、财政部门确定。普通高中计费学分规定为三年制144学分,其中必修课96学分,选修课48学分。

各校每个学分学费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校开设)每个学分学费实行同标准。学生每学期缴纳的学分学费根据每个学分学费标准和学生在校所修学分数量确定。学生每学期所修学分数量按学生在校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累计计算。

学生接受学校开设课程,按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以学校为单位,不高于改革前的三年计划内学生学费总和。

三、学生毕业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四、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选修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

五、普通高中学生到中职学校、高等学校选课,按照学生所在地学校的学分收费标准由学生所在学校执收,学校收取的学分学费由教育主管部门划拨给相应中职学校或普通高校,不足部分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普通高中学生到校外机构学习,按所就读的校外机构收费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校外机构人员到校内授课,学校按校内学分学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对外聘教师,由学校统一支付酬金。

六、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普通高中,第一学期允许学校按照规定的学期收费标准预收学费;从第二学期起,按实收取与结算,即结清上一学期的学分学费,并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学生毕(结)业前结清所有学费。

七、学生如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

八、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未修学期的注册学费不再收取。学生如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注册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九、实行普通高中学分制收费工作,是教育收费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实行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选择学校进行学分制收费的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开,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各学校要健全学分制收费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十、普通高中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实施学校提出学分制收费的方案,经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7月13日印发